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柳钢股份:柳钢股份监事会议事规则(2022年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8

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2年4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拟定本制度。

第二条 监事会是由公司股东大会和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的监事组成的常设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对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经理层的经营管理活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监督部门的规章和《公司章程》实施监督,保障股东、职工和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三条 本制度对公司全体监事以及监事会指定的工作人员都具有约束力,全体监事必须按此制度和本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义务。

第四条 柳钢股份办公室为负责监事会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

第二章 监事会组成

第五条 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

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1名,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的工作并对监事会的工作全面负责:包括但不限于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会议,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做工作报告及其他监事会工作事项。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权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

第六条 监事每届任期3年,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公司职工民主选举监事可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进行。职工代表大会超过半数表决权时,方可产生或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

第三章 监事会职权

第七条 监事会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一) 对董事会编制的本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对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审阅;审阅公司月度、季度财务报表,深入公司及其下属企业或业务部门、投资企业了解财务状况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必要时可要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财务状况做出进一步的说明。相关财务决议需要监事会出具独立意见的,监事会成员必须在认真审阅相应的报表资料后客观的出具监事会意见。

(二) 监事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及股东大会时,可对公司

经营和管理情况进行咨询、了解,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主席应在年度股东大会中代表监事会做出的工作报告中详细说明监事会工作进展及完成情况。

(三) 监事会对公司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当发现有损害公司利益行为时,可书面通知有关违规人员,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可以书面形式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或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 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监事会可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五)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六)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监事会行使职权必要时,可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条 不得担任和兼任监事的人员,遵从《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国家有关法律及法规的规定。

第九条 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监事会会议的,可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行使表决权。

第十条 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也不委托

其他监事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十一条 监事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的,遵从《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二条 监事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义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已谋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十三条 监事除依法律规定或经股东大会同意外,不得泄漏公司秘密;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

第十四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会全体监事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会议通知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必要时,经监事会主席或二分之一以上监事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会议通知至少应提前二日通知全体监事。

若出现特殊情况,需要监事会紧急作出决议的,为公司利益之目的,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可以不受前款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的限制。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的议题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一)审核公司定期报告,从监督角度提出监事会的分析意见及建议;

(二)审议公司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利润分配方案,重点分析评价资金运行情况、公司资产质量和保值增值情况;

(三)审议公司重大资产收购和出售、重大关联交易等事项,分析评价重大投资决策落实和运作情况;

(四)讨论监事会工作报告、工作计划;

(五)评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务的情况,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务时出现违法违规、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行为,议定制止该等行为的措施;

(六)议定对董事会决议的复议建议;

(七)议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

(八)讨论《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九)监事会认为有必要讨论的其他议题。

第十六条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为会议方式,对所议事项应当进行记录。特殊情况下可以采取通讯方式,但应将议事过程做成记录并由所有出席会议的监事签字。

第十七条 监事会的表决程序为会议举手表决或书面表决。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表决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由参会监事在决议上签字。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

第十八条 监事会决议监事会形成决议应经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公司监事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监事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监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十九条 监事会应指定会议专门记录人。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决议和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决议、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资料(如有)、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等,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监事会相关文档在公司存续期和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或当地政府有关规定不一致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和本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