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印章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印章刻制、保管,以及使用的合法性、严肃性和安全性,防范印章管理和使用中的不规范行为,以有效维护公司利益,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子公司及各部门职章的管理和使用。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文、信函、授权委托书、证件、证书、财务报表、统计报表及对外签署的合同、协议及其他须用印章的文本、单据等。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印章包括公司及子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财务印鉴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工程项目专用章、董事会印章、监事会印章、部门职章等各种用于明确公司对外、对内各种权利、义务关系的印鉴。
第四条 印章形态包括实体印章和电子印章,其中实体印章可以用不同材质刻制。
除法律法规明确不适用的情形或第三方监管机构明确必须要求提供纸质盖章文件外,电子印章的适用范围与实体印章一致。
部门职章只适用于公司(子公司)内部管理工作需要,对公司(子公司)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第二章 印章的适用范围
第五条 公司公章:适用于以公司(子公司)名义上报国家机关、政府部门的重要公函和文件,以公司(子公司)名义出具的证明、函件、下发的各类内部文件等。
第六条 法定代表人印章:适用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章的文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统计报表等。
第七条 财务印鉴专用章:包括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收款专用章、作为银行预留印鉴使用的私章,适用于公司(子公司)财务部门对外开具发票、银
行票据及其它财务凭证等。第八条 合同专用章:适用于以公司(子公司)名义签订的各类协议、合同等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等。第九条 董事会、监事会印章:适用于以董事会、监事会名义出具的公告、报告、文件、函件等。第十条 部门职章:公司原则上不鼓励刻制部门职章,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刻制,须按规定完成印章刻制及管理人申请,相关印章仅适用于公司部门内部管理或项目性管理工作需要的相关文件,如仓库进出货单据、内部检测文件、工程联系单、报审单、确认单等。
第三章 实体印章的刻制与启用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印章由证券部提出申请,董事长审批后安排刻制。第十二条 公司监事会印章由监事会提出申请,监事会主席审批后安排刻制。第十三条 其他印章由使用公司(子公司/部门)提出申请,完成相关审批流程后,由该公司(部门)安排刻制。
第十四条 需刻章的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印章刻制申请单》,经过规定的审批程序后,由公司(子公司)行政管理部根据具体规格要求统一安排刻制。第十五条 刻制公章、合同章、财务章、发票章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在国家法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办理,严禁在非法定机构刻制印章。第十六条 行政管理部应严格按照印章刻制备案程序,到当地公安机关领取刻章卡,并进行备案。
第十七条 如因机构变动、名称改变或相关部门发布新规定等原因,原使用印章需作废时,应由印章管理员填写《印章废止申请》,经印章管理部门批准后,应及时将旧印章收回,并建立《印章废止登记本》,注明废止印章名称、时间等具体内容,印章作废,必要时要发布印章废止公告。印章统一管理部门应将已废止印章妥善保管。(印章如被公安部门收回除外)。
第十八条 私自刻制、伪造公司印章是触犯刑法的行为。
任何人不得私自刻制、伪造公司印章,否则公司将追究其法律责任,由此所
导致的所有责任均由责任人承担。
第四章 实体印章的保管第十九条 证券事务部或其他被授权部门为公司所有印章的统一管理部门,按公司授权将各实体印章分置各子公司(部门)保管,并在《印章移交登记本》上做好登记记录。
第二十条 除监事会印章由监事会主席授权人员管理外,其他印章管理员均由公司董事长授权,印章统一管理部门负责办理移交手续,该保管人无权转授相关权力。第二十一条 所有的印章管理员,其相关业务工作应接受印章统一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印章管理员的印章管理工作是员工离职移交工作的一部分。印章管理员离职,应提前与印章统一管理部门办理印章移交手续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第二十三条 印章管理员必须妥善保管印章,若不慎遗失,应在1小时内向印章统一管理部门报告,并立即依法公告作废。
第二十四条 如印章磨损或单位名称变更,印章管理部门应按以上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由使用公司(部门)办理重新刻制手续。而对于已经通过工商注销的公司,其印章应交由印章统一管理部门统一保管、销毁。
第五章 实体印章的使用
第二十五条 公司印章的使用实行事前登记与审批制度,公司各部门如需用印,应由权限人审批后办理。(各部门权限人以公司人力资源部更新的审批权限表为准。)
第二十六条 印章管理员应坚持原则,遵守保密规定,严格照章用印。
第二十七条 所有印章原则上不准带出公司(子公司),若特殊情况必须外带,须经书面审批流程完成、同意后方可按规定外带。
第二十八条 印章管理员对用印手续进行审核并按规定用印,经办人在《印
章使用登记本》上进行登记签字,印章管理员对登记情况进行核查。第二十九条 盖章位置要准确、恰当,印迹要端正清晰,印章的名称与用印件的落款要一致,不漏盖、不多盖,不在空白文件上盖章。第三十条 已盖章的文件若未使用,必须立即交回印章管理部门销毁。
第六章 电子印章的管理第三十一条 电子印章由印章统一管理部门统一申请制作和管理。各部门如需在非公司电子签章平台申请制作电子印章,应于事前报印章统一管理部门审批。第三十二条 公司信息技术部负责公司电子签章平台的搭建、维护、系统集成开发以及日常使用的技术支持。第三十三条 电子印章的用章审批制度与实体印章一致,执行事前登记与审批制度。第三十四条 加盖电子印章前,待盖章文件必须先通过公司业务系统完成审批。
第三十五条 电子印章原则上采用自动签署方式进行盖章。第三十六条 电子印章使用登记以系统后台自动记录为准。第三十七条 印章管理部门应不定期抽查盖章情况,监控电子印章整体使用情况。第三十八条 印章单位名称变更、注销的,自名称变更、注销之日起五日内印章统一管理部门负责完成电子印章的变更、销毁。
第七章 印章的重刻、停用及销毁第三十四条 仅以下原因可以重刻印章:公司名称变更、印章使用损坏、印章遗失或被窃。第三十五条 公司名称变更时,应将印章、刻章卡交回主管公安机关销毁,并重新申领、刻制。刻制完毕后按照本制度要求,由印章保管责任人重新领用。第三十六条 印章使用损坏时,应将印章交回主管公安机关备案销毁,并申
请重新刻制,由公安机关在刻章卡上登记盖章确认。第三十七条 对于不需要在公安机关备案的印章,按照新刻印章的审批流程,填写《印章刻制申请》,审批后交公司行政管理部刻制。损坏的印章填写《印章销毁审批单》,审批后由公司行政管理部、资产安全部门及保管责任人共同监督销毁,并在《印章销毁审批单》上签名确认。《印章销毁审批单》由公司行政管理部负责保管和存档。第三十八条 印章遗失或被盗的,应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登报声明作废,并在主管公安机关备案后重新刻制。
第八章 责任第三十九条 印章管理员必须妥善保管印章,如有遗失,必须及时向印章统一管理部门报告。第四十条 任何人员必须严格依照本办法规定程序使用印章,未经本办法规定的程序,不得擅自使用。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由公司对违纪者予以行政处分,造成严重损失或情节严重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管理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亦同。
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