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近日经过自查及上网查询,就有关前期公告的重大诉讼的进展情况,参照《公司法》、《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重大事项信息披露的规定予以公告如下:
一、 诉讼及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杜广瑞民间借贷纠纷案
1.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公司就与杜广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将杜广瑞起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2.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因被告杜广瑞个人学习深造支付学费困难,向公司申请借款人民币62万元整,公司已于2016年3月21日向被告指定账户汇入该笔借款。双方约定被告因最晚于2018年10月31日前偿还该笔借款,被告逾期未还。因此,公司于2021年7月21日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诉讼情况
公司收到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5民初814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杜广瑞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62万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
4. 截至目前的进展情况
判决待执行。
(二)北京迪思公关顾问有限公司与紫梧桐(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1.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公司孙公司北京迪思公关顾问有限公司就与紫梧桐(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梧桐”)合同纠纷一案,将紫梧桐起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2.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详见公司于2021年1月15日披露于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13)。
3.诉讼情况
公司收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5民初137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220882.8元服务费及违约金(违约金以220882.8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自2019年11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85.54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交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
4. 截至目前的进展情况
判决待执行。
(三)上海宏帆市场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杭州佰航市场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1.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杭州佰航市场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佰航”)就与上海宏帆市场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宏帆”)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将上海宏帆诉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2.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23日披露于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31)。
3.诉讼情况
公司通过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获得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21)沪0106民初300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撤诉。
4. 截至目前的进展情况
案件已终结。
二、诉讼审理情况及对公司影响
本案涉及金额对公司财务状况不构成重大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仲裁及诉讼
截止公告之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其他诉讼情况及进展详见公司的后续公告或定期报告。
公司将持续关注以上案件的审理及执行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5民初13737号《民事判决书》;
2.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5民初81482号《民事判决书》;
3.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21)沪0106民初300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2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