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现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申请撤销公司财务类退市风险警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核查了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报告,公司2021年度经营情况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10.3.10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任一情形,公司应当按照《上市规则》第10.3.6条的规定申请撤销公司退市风险警示。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
二、《关于申请撤销公司其他风险警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核查了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报告,公司2021年度经营情况不存在《上市规则》第9.4规定的相应情形,公司应当按照《上市规则》第9.9条的规定申请撤销其他风险警示。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撤销其他风险警示。
三、《关于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建立了内部控制制度并在不断健全完善中,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公司不存在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中的财务报告重大缺陷。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公司不存在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中的非财务报告重大缺陷。公司编制的《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客观、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四、《董事会关于对上期非标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影响消除的专项说明的议案》的独立意见我们认为:董事会对相关事项的说明真实、准确,客观的反映了该事项的实际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则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我们同意董事会出具的《董事会关于对上期非标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影响消除的专项说明》。
五、《关于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审核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未新发生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报告期内,不存在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公司严格贯彻执行关于上市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有关规定。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规要求。该事项如需提交年度股东大会审批,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六、《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听取了公司董事会提出的不进行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并审阅了2021年度审计报告。我们认为,公司2021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有助于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健康发展,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提出的不进行2021年度利润分配的方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续聘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勤勉尽责,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准则,公允合理地发表了审计意见。因此,我们一致同意续聘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管理层根据2021年度审计的具体工作量及市场价格水平,确定其年度审计费用,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非外部董事)、监事2022年度薪酬标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章程》、《薪酬管理制度》等公司相关制度、同行业及市场情况,结合公司经营规模等实际情况,我们认为以上标准客观公平,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董事会拟定的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非外部董事)、监事薪酬标准,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2年度薪酬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对高级管理人员2022年度薪酬的规定,充分考虑了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市场可比情况。同时,2022年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讨论提出,拟报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我们对《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2年度薪酬的议案》无异议。
独立董事:吴引引、陈树华、司静波
2022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