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经审阅副总经理候选人丹明波的履历材料,未发现其中有《公司法》第146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规定的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被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符合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
2. 本次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提名及审议程序规范,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我们同意聘任丹明波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任期至2024年9月26日。
独立董事:欧阳丽华、孙晨钟、李亚波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