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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简科技: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8

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二○二二年四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正确履行社会责任,树立良好的公众公司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开展对外捐赠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还应遵守本制度的规定。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自愿无偿将其有处分权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方的行为,以期达到帮助社会抵御自然灾害、扶助危困群体、构建和谐环境、增加社会福利的目的。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对外的捐赠行为。

第二章 对外捐赠的原则第五条 自愿无偿:公司对外捐赠的,坚持自愿原则,对于有关社会机构、团体强行要求的各种捐赠,公司应当依法拒绝。公司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

第六条 权责清晰:公司经营者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公司对外捐赠有权要求受赠方落实自己合法的捐赠意愿,不能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第七条 量力而行:公司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第八条 诚实守信:公司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履行。

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类型和受益人

第九条 对外捐赠的类型

(一)公益性捐赠: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体育事业和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的捐赠。

(二)救济性捐赠:向遭受自然灾害或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的捐赠。

(三)其他捐赠: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十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受益人应为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企业及事业单位、社会弱势群体和困难个人。

第十一条 与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公司不得给予捐赠。

第四章 对外捐赠的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实物资产(库存商品和其他物资)。

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所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国民经济动员中心储备物资、国家财政拨款、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五章 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和规则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审批应严格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每一会计年度内发生的对外捐赠,包括现金捐赠和实物资产(按照账面净值计算其价值)捐赠,决策程序规定如下:

(一) 单笔捐赠金额或会计年度内累计捐赠总额均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1.5%的,由公司总经理审批后实施,报董事会备案;

(二) 单笔捐赠金额或会计年度内累计捐赠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1.5%的,但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3%的,由公司董事会审批后实施;

(三) 单笔捐赠金额或会计年度内累计捐赠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3%的,由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第十五条 公司对外捐赠,由经办部门和人员拟定捐赠方案或捐赠申请,公司财务部门就捐赠支出进行审核并就捐赠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进行分析,按照本制度第十四条所列情况,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捐赠方案或捐赠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捐赠条件、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途径、捐赠方式、捐赠财产构成及其数额以及捐赠财产交接程序(如有)、捐赠后取得合规收据等。第十六条 公司对外捐赠事项完成后,经办部门或人员须就捐赠方案涉及的相关文件批复、会计凭证、捐赠证明及捐赠执行的资料等相关材料妥善存档备查,同时报公司财务部、证券部备案。

第六章 对外捐赠的检查和监督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应就对外捐赠行为进行检查,监督经办部门及其有关

人员严格按照公司内部决策程序规范执行,防范并制止随意对外捐赠行为。第十九条 在捐赠项目完成后,经办部门应对捐赠项目进行评估和总结,并在每年年初对上一年公司“社会公益对外捐赠”情况向公司财务部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负责对外捐赠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得以任何借口向受赠方或者受益人索要或者收受回扣、佣金、信息费、劳务费等财物。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开始实施,修改时亦同。

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二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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