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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简科技: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8

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二○二二年四月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确保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公司在经营生产活动中发生或将要发生会影响社会投资者投资取向,或对公司股票的交易价格已经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项信息、交易信息、关联交易信息、重大经营管理信息及其他重大事项信息等。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负有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长报告其知悉的重大信息的义务,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各下属子公司(以下统称“下属子公司”)的负责人,公司派驻参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各部门中重大事件的知情人等。

信息报告义务人在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重大信息的管理机构。

第五条 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的负责人为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授权,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管理及对外信息披露的具体协调工作,包括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六条 报告义务人(一般知情人除外)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第一责任人,负有敦促本部门或单位内部信息收集、整理的义务以及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

围内所知悉重大信息的义务。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子公司负责人可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担任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联络人,并报备公司证券部。公司控股股东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出现本制度第三章规定的情形时,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信息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七条 公司报告义务人的职责包括:

(一)负责并敦促相关工作人员做好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

(二)组织编写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并提交报告;

(三)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四)及时学习和了解法律、法规、规章对重大信息的有关规定;

(五)负责做好与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有关的保密工作。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第八条 报告义务人在职权范围内获悉以下重大信息,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以下发生或拟发生的下列事项:

(一)常规交易重大事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

内。

上述交易达到达到如下标准时,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公司提供担保无论金额大小,均须及时报告。

(三)关联交易重大事项

1、本条第(一)项规定的交易;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7、证券交易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包括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提供大于其股权比例或投资比例的财务资助、担保以及放弃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同比例增资或优先受让权等;

8、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公司与关联人就同一标的或与同一关联人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达到以下标准时,应当及时报告: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四)其他重大事项

1、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的,或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或者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3、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4、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5、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

6、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

7、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8、发生重大亏损或遭受重大损失;

9、发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10、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重大赔偿责任;

11、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12、公司决定解散或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13、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净资产为负值);

14、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15、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

16、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7、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8、董事长或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

19、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地址、注册资本、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0、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21、变更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

22、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债或其他再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23、预计公司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1) 净利润为负值;

(2) 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3) 实现扭亏为盈;

(4) 期末净资产为负。

24、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25、董事长、董事(含独立董事)、总经理或1/3以上的监事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

26、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发生重大变化);

27、公司一次性签署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采购、销售、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劳务等合同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亿元;

28、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29、聘任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30、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31、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32、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33、《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规定中所列举的其他对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或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已经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信息。

第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在股票上市流通解除所定后,股票在二级市场出售或协议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该股东应将股票在二级市场出售或协议转让股份的事项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协议转让股份的,该股东应持续向公司报告股份转让进程。

第十条公司控股股东以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出现抵押、质押、冻结、拍卖、托管或设定信托等情形,该股东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程序与管理第十一条 发生本制度第三章所列重要事项时,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人应提供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一)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包括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重要事项所涉及的协议书或意向书(如适用);

(三)重要事项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或法律文书(如适用);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如适用)。

第十二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内部信息报告形式包括:

(一)书面形式;

(二)电话形式;

(三)电子邮件形式;

(四)面谈形式;

(五)会议纪要或决议形式。

报告义务人应将重大信息及时报告董事会秘书,但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义务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报告义务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三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传递程序:

(一)报告义务人应明确重要事项的具体业务经办人员,于确定事项发生或拟发生当日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确定相关联系人;

(二)相关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人实时组织编写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准备相关材料,并对报告和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三)相关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人将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及相关资料提交董事会秘书进行审核、评估;

(四)董事会秘书对确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重大信息,立即组织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连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相关资料提交董事长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

第十四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交易价格。

第十五条 对因瞒报、漏报、误报导致重大事项未及时上报或报告失实的,公司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处建立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档案,作为对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考核的依据,其考核意见作为各部门、各下属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年度考评的重要指标和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以及公司有关制度执行。若本制度与日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新发布的规定有冲突的,冲突部分以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最新发布的规定为准,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相应修订。

第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二年四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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