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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维通信: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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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信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信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促进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公司法》及国家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应于《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司提供的薪酬与市场同等职位收入水平相比有竞争力的原则;

(二)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三)按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的原则;

(四)个人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第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负责审议董事、监事的薪酬,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定与考核的指导及管理机构,承担如下责任:

(一)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与方案;

(二)负责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履行职责并对其进行年度考核;

(三)负责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

第三章 薪酬标准及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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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薪酬:

(一)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津贴标准为200,000元/年,股大大会调整该津贴标准的,适用调整后的标准。

(二)未在公司内部任职及不承担经营管理职能的董事(含独立董事),仅在公司领取津贴,不再另行领取薪酬。

(三)在公司内部任职或承担经营管理职能的董事除在公司领取津贴外,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按公司相关薪酬与绩效考核制度领取薪酬。第八条 公司监事会成员薪酬:

(一)公司监事津贴标准为150,000元/年,股大大会调整该津贴标准的,适用调整后的标准。

(二)未在公司内部任职及不承担经营管理职能的监事仅在公司领取津贴,不再另行领取薪酬。

(三)在公司内部任职或承担经营管理职能的监事除在公司领取津贴外,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按公司相关薪酬与绩效考核制度领取薪酬。第九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组成包括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及其他符合公司相关薪酬制度的薪酬。

(一)基本薪酬:根据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为年度的基本报酬。

(二)绩效薪酬:根据公司绩效评价标准、程序、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年度目标绩效奖金为基础,与公司年度经营绩效相挂钩,年终根据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当年考核结果发放。第十条 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发放按照公司内部的薪酬发放制度执行。独立董事津贴于股东大会通过其任职或薪酬决议之日起的次月按月发放。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按月发放,绩效年薪根据考核周期发放。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绩效薪酬并予以发放。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公司不予发放绩效年薪或津贴:

(一)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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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因个人原因擅自离职、辞职或被免职的;

(四)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薪酬调整第十二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根据公司经营状况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发展需要。人力资源部会同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根据本制度适时调整公司薪酬体系。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每年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的薪酬数据,收集同行业的薪酬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薪酬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组织结构调整。

(五)岗位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

第十四条 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可以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补充。

第五章 附则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组织实施考核。

深圳市信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4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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