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作为广州惠威电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审议,在认真询问、积极调查与沟通的基础上,现就会议所涉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2021年度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的独立意见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2021年度,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行为,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2021年度,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的情形。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建立健全了对外担保风险控制制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二、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规定,符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公司章程》中关于利润分配及现金分红的要求。该方案兼顾了投资者的合理诉求和公司可持续发展的资金需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形。
三、关于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建立并完善了内部控
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组织机构完整,能够适应公司经营业务活动的实际需要,保证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合理控制经营风险。公司董事会关于《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运行的实际情况。
四、关于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编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真实、客观反映了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规的情形。
五、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在保障资金安全性、流动性的前提下,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闲置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投资收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关于《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2022年)》独立意见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2022年)》体现了责任和有效激励并行的原则,可以充分调动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其内容和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七、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本次提名的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HONGBO YAO 先生、HUIFANG CHEN 女士、JUNJIE MICHAEL YAO先生、姚宏远先生具备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上市公司董事任职资格,具有履行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本次提名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提名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本次提名的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王明强先生、高义融先生、曾婷婷女士具备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具有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曾婷婷女士尚未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但已书面承诺参加最近一次独立董事培训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本次提名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提名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2年-2024年)的独立意见
公司制定的《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2年-2024年)》明确了普通股股东的回报规划安排,能够实现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性发展,建立了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增加了股利分配政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制定《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该议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关于第四届董事监事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四届董事监事薪酬方案》体现了责任和有效激励并行的原则,可以充分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其内容和审议程序均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利益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我们同意该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广州惠威电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王明强、高义融、朱燕建
2022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