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33 证券简称:华策影视 公告编号:2022-035
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2 年度-2024 年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健全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提高股利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积极回报投资者,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2 年度-2024 年度)》(以下简称“本规划”)。
一、规划制定的原则
公司将以不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和不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为前提,实行持续、稳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战略发展目标,科学合理的制定利润分配方案。
二、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立足于可持续发展的需要,综合考虑公司所处的行业特征、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经营规划、盈利水平、资金需求、现金流情况、股东回报、融资成本及外部环境等因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机制
以每三年为一个周期,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的实际情况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制定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实施。董事会审议股东回报规划调整事项须经半数以上董事、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需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
四、未来三年(2022 年度-2024 年度)股东回报规划
(一)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优先采取现金的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公司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应当每年度进行利润分配,也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三)现金分红条件
在公司当年经审计的净利润为正数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红条件的情况,在公司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应当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每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 亿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
公司因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应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每年在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在实际分红具体所处阶段,由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形确定。
(五)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足额现金分红及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充分考虑分配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公司如采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分配方式的,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应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第五条有关规定。
(六)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及执行
1、董事会结合公司具体经营情况、财务情况、未来发展规划及下阶段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在符合公司章程既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的前提下,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比例,提出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预案,独立董事应在制定现金分红预案时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2、利润分配方案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沟通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3、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4、若公司年度盈利但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5、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
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6、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所占用的资金。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
1、董事会根据行业变化、公司发展情况、外部环境变化认为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保护股东权益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2、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事项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 1/2 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独立董事应发表明确意见。
3、独立董事应用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明确的书面独立意见。
4、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时,需经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
5、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事项时,应当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六、附则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