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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策影视:独立董事2021年度述职报告(程惠芳)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8

本人作为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的规定和要求,在 2021年度工作中,尽职尽责,忠实履行职务,积极出席相关会议,严格审核公司提交董事会的各项议案,对公司相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充分发挥独立董事作用,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和股东权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本人 2021 年度任期内履行职责的基本情况报告如下:

一、出席会议情况

2021 年度,公司共召开7次董事会,本人均积极参加,按时出席,未有缺席或委托出席情况。本人对董事会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与公司经营管理层保持充分沟通,提出合理化建议,以谨慎的态度行使表决权。经审慎独立的研究、判断,本人对 2021年度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均投了赞成票,无提出异议的事项,也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形。2021年度,公司共召开3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它重大事项均合法有效地履行了相关程序。

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2021年4月26日,在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上,本人对公司 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2020 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坏账、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2020 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会计政策变更发表了独立意见。

2021年8月27日,在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上,本人对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发表了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对公司 2021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公司制定《员工购房购车借款管理办法》、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021年12月17日,在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上,本人对关于全资子公司增资扩股暨关联交易的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2021年12月31日,在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上,本人对继续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等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本人认为公司 2021年审议的重大事项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公司审议和表决重大事项的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任职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情况

2021年度,本人作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战略决策委员会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严格按照《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战略决策委员会实施细则》、《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的规定,主持召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严格执行公司薪酬管理制度确定的业绩考核指标,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积极参加战略有关委员会会议,运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对公司的科学决策和规范运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切实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维护了公司、股东尤其是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四、在公司进行现场工作情况

2021年度,本人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管、董事会秘书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保持联系并多次来公司调查并参与公司考核、战略等专项讨论会议,了解公司薪酬管理、战略规划等情况,同时,关注报纸、网络等公共媒介有关公司的宣传和报道,积极对公司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五、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1、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督促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要求完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要求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正。

2、按照《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同时本人始终坚持谨慎、勤勉、忠实的原则,积极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进一步提高专业水平,加强与公司管理层的

沟通,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稳健经营、创造良好业绩。

3、2021年度,对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决策的重大事项,本人均提前对相关议案进行了审阅,并通过会谈、电话等方式与公司董秘、其他高管及其他董事保持交流和联系,在此基础上,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

六、培训和学习情况

2021年度,,认真学习了本年度新出台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断提高对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能力,自觉提升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思想意识。

七、其他工作情况

1、未发生独立董事提议召开董事会情况;

2、未发生独立董事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3、未发生独立董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2021年,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勤勉尽责,忠实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及时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和重大事项及其影响,在工作中保持客观独立性,对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在公司治理、规范运作、维护股东合法权益等方面切实履行了应尽的职责,维护了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此报告。

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程惠芳

2022年4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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