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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策影视: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8

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及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当前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二、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一) 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

截止2021年12月31日,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能够严格遵守(证监发[2003]56)号文的规定,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资金往来规模较小且价格公允,不存在与(证监发[2003]56)号文规定相违背的情形。公司控股股东不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21年12 月31 日的违规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二)对外担保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无对外担保情况,无逾期对外担保,没有发生与 (证监发[2003]56)、(证监发[2005]120)号文规定相违背的情形。

三、关于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21 年度募集金存放和使用情况专项报告》,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应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真实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不存在违规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对该事项发表同意意见。

四、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该利润分配预案与公司业绩和成长性相匹配,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公司章程》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规定。公司在盈利状况和现金流满足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前提下,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同意该利润分配预案,同意将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调整公司董事津贴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和外部董事薪酬方案是参照同行业其他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和外部董事的津贴水平并结合公司经营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关于调整公司董事津贴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董事会向我们提供的相关材料,经核查,我们认为: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已届满,本次进行换届选举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及公司运作的需要。本次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2、赵依芳女士、傅梅城先生、傅斌星女士、夏欣才先生、吴凡先生、季薇女士作为本次提名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不存在《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处罚或惩戒,具备担任上市公司非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能力。

因此,我们同意推选上述候选人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董事会向我们提供的相关材料,经核查,我们认为: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本次进行换届选举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及公司运作的需要。本次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2、杜烈康先生、芮斌先生、倪宣明先生作为本次提名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不存在《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处罚和惩戒,具备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能力。因此,我们同意推选上述候选人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在保证公司主营业务正常经营和资金安全的情况下,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金融机构理财产品,有利于在控制风险前提下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收益,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30亿元人民币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事宜,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的独立意见

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在保证流动性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利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目的是为了配合产业布局,发挥产业协同效应,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在保证主营业务发展的同时,为公司和股东创造更多的收益。公司已建立了《证券投资管理制度》,以规范证券投资管理,控制风险。上述事项不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最高额度为10亿元人民币(或投资时点等值外币)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关于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独立意见

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可缩短应收账款回笼时间,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应收账款管理成本,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及经营性现金流状况,有利于公司业务的发展,符合公司和股东利益。公司董事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在董事会决议范围内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

十一、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董事会在发出《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前,已经取得了我们的认可。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足够的独立性和专业胜任能力以及投资者保护能力。鉴于该所具备较好的服务意识、职业操守和履职能力,能够有效保障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续聘程序合法、合规,我们同意继续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

十二、关于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2 年度-2024 年度)的独立意见我们认为:公司制订的《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2 年度-2024 年度)》能够实现对投资者的持续、稳定的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性发展。公司在保证正常经营发展的前提下,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等方式分配利润,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时,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董事会制订的《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2 年度-2024 年度)》,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三、关于 2021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坏账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坏账采用稳健的会计原则,依据充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能公允地反映2021年度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核销的应收账款坏账,不涉及公司关联方,没有损害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一致同意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坏账。

独立董事:程惠芳、杜烈康、倪宣明

2022年4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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