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
川华信专(2022)第0303号
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或“新希望六和”)董事会编制的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的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进行了鉴证。
一、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贵公司2021年度报告披露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我们同意将本鉴证报告作为贵公司2021年度报告的必备文件,随其他文件一起报送并对外披露。
二、董事会的责任
新希望六和董事会的责任是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证上[2022]13号)的规定要求编制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新希望六和董事会编制的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发表鉴证意见。
四、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该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了解、询问、检查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获取的鉴证证据是充分的、适当的,为发表结论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五、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新希望六和董事会编制的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的《关于2021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已经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证上[2022]13号)等有关规定编制,并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贵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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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