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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希望:关于终止2021年核心骨干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8

证券代码:000876 证券简称:新希望 公告编号:2022-55债券代码:127015、127049 债券简称:希望转债、希望转2

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终止2021年核心骨干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26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2021年核心骨干员工持股计划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审批程序

公司于2021年1月10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核心骨干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核心骨干员工持股计划管理细则>的议案》等相关议案。2021年1月29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同意公司实施2021年核心骨干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以上具体内容详见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二、员工持股计划进展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后,未有进展情况。

三、关于终止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原因

自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完成相关审议程序以来,公司管理层一直积极推进持股计划的实施工作,多次与员工代表沟通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具体实施事宜。鉴于目前市场环境变化及公司实际情况等原因,拟推行新的员工持股计划,公司依据《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2021年核心骨干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经慎重考虑,公司决定终止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经公司进一步优化实施条件和方案,将重新制定并推出员工持股计划方案。

四、终止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终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2021年核心骨干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规定。由于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尚未完成回购股份非交易过户,因此本次持股计划不产生相关股份支付费用,终止本次持股计划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影响,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计划在未来12个月内推出新的员工持股计划,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终止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审批程序

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核心骨干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就办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终止的事项,已取得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因此2021年核心骨干员工持股计划终止事宜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依据相关规定,于2022年4月26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2021年核心骨干员工持股计划的议案》。董事张明贵先生为2021年核心骨干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回避了该议案的表决。

六、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坚定做大做强养猪业务的中长期战略目标不变,但随着今年外部环境的变化,从长期价值考虑,公司将更加注重有质量的增长,坚持发展节奏与猪群基础、队伍建设、管理能力相匹配,确保有效、有质量的出栏数量和经营结果。鉴于此,公司经审慎研究,决定终止实施本次核心骨干持股计划,公司回购的股份将继续用于激励公司的核心团队。公司本次终止2021年核心骨干员工持股计划的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2021年核心骨干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规定;由于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尚未完成回购股份非交易过户,因此本次

持股计划不产生相关股份支付费用,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七、独立董事对终止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终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2021年核心骨干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规定。由于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尚未完成回购股份非交易过户,因此本次持股计划不产生相关股份支付费用,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董事会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终止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八、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对终止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终止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的批准程序,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2021年核心骨干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应就本次终止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九、备查文件

1、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决议;

2、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及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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