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监 事 会 议 事 规 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职工的权益,完善公司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保护公司资产的完整性,提高监管工作的有效性,确保监事会依法独立、有效行使监督权,规范监事会的议事方法和程序,保证监事会工作效率,发挥监事会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以财务监督为核心,根据相关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第三条 公司监事会及其成员除遵守《公司法》、其他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外,亦应遵守本《规则》的规定。第四条 在本《规则》中,监事会指公司监事会;监事指公司所有监事。
第五条 在公司存续期间,均应设置监事会。
第二章 监 事 会
第六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三章 会议提案规则
第七条 公司的监事和其它有关人员需要提交监事会研究、讨论、决定的议案应预先提交监事会联系人,由监事会联系人汇集分类整理后交主席审阅,由主席决定是否列入议程。
原则上提交的议案都应列入议程,对未列入议程的议案,主席应以书面方式向提案人说明理由,不得压而不议又不作出反应,否则提案人有权向有关监管部门反映情况。
议案内容要随会议通知一起送达全体监事和需要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士。
第八条 监事会提案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活动范围和监事会的职责范围;
(二)议案必须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三)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事项;
(四)必须以书面方式提交。
第九条 监事会的议事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
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监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由监事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
第十条 监事会议事方式主要采取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的形式进行。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主要议题一般应包括:
(一)审核公司年度、季度、半年度财务报告,从监督角度提出监事会的分析意见及建议;
(二)重点分析评价公司预算执行情况、资产运行情况、重大投资决策实施情况、公司资产质量和保值增值情况;
(三)讨论监事会工作报告、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四)审议对董事、总裁违法行为的惩罚措施;
(五)议定对《董事会决议》的复议建议;
(六)讨论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事会主席或2/3以上监事提议,或应总裁的要求,监事会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一)公司已经发生或正在发生重大的资产流失现象,股东权益受到损害,董事会未及时采取措施;
(二)董事会成员或管理层有违法、违纪行为,严重影响公司利益;
(三)对公司特定事项进行专题调研论证或请董事会、管理层提供有关咨询意见;
(四)监事会对某些重大监督事项认为需要委托有证券业资格的
会计师、律师事务所提出专业意见;
(五)监事会认为有必要召开临时会议的其他情况。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通知和召开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主持。定期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前十日,将会议通知以书面(含传真)形式或电话、通讯送达全体监事;必要时可以邀请董事长、董事、董事会秘书和总裁列席会议。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五条 监事会在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前三日,应以书面(含传真)或电话、通讯方式通知各监事。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2/3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应事先向监事会主席请假,并提出书面意见或书面表决,也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但每名监事只能接受一名监事的委托。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六章 议案的审议及表决第十八条 每一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记名投票表决。
第十九条 与会监事在对各个议题进行讨论和表决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准则。如果监事会的议题与监事存在关联关系,该监事应回避讨论与表决,监事会决议不将其计入法定人数。
第二十条 监事会做出决议,一般事项的表决必须经全体监事的1/2以上赞成方为有效通过;下列事项的表决须经全体监事的2/3以上赞成才能通过:
(一)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二)以公司名义委托会计师、律师事务所;
(三)组织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和咨询。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或用传真表决方式进行并做出决议,决议应由参会监事签字。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应当就会议审议议案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如果需要进行公告的,按规定交董事会秘书办理公告事宜。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
做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限应当至少保存十年。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监事会主席姓名;
(二)出席监事人数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监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和弃权的票数);
(六)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监事会决议的内容均应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规定。否则,所形成的决议无效。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当日将监事会决议和会议纪要报送董事会秘书处,并由董事会秘书在两个交易日内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登记后公告。监事应当保证监事会决议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方式;
(二)出席监事人数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理人)
姓名;
(三)每项议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以及有关监事反对或弃权的理由;
(四)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监事会。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二二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