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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希望: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8

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定,我们作为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将审议下列相关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聘请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财务报告审计单位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通过跟踪、了解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1年度审计工作及审阅其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我们认为: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为公司提供的2021年度审计服务工作中,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从会计专业角度维护公司与股东利益,其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鉴于该公司审慎认真的工作态度、严谨求实的工作作风,同时为保持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同意将继续聘请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涉及财务公司关联交易的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的

事前认可意见:

新希望财务有限公司作为一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规范性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为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

金融服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根据相关规则对新希望财务有限公司进行风险评估,新希望财务有限公司2021年经营业绩良好,公司在新希望财务有限公司办理存款业务安全性和流动性良好,公司与新希望财务有限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风险可控。公司每半年对外披露的《新希望财务有限公司风险持续评估报告》充分反映了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作为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业务范围、业务内容和流程、内部的风险控制制度等措施都受到中国银监会的严格监管。在上述风险控制的条件下,同意将本评估报告提交给公司董事会审议。

三、关于与新希望(天津)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进行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新希望(天津)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是一家依法设立、专门从事商业保理业务的企业,其与公司基于业务发展需要,本着互惠互利、等价有偿的原则,于2020年达成了合作协议,现该协议即将到期,故重新签定了新一期合作协议。

新协议的签署将促进协议双方的业务发展,互惠互利,并有利于促进公司商业保理业务发展,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故同意将本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四、关于与新望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进行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新望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是专业的三农领域融资租赁公司,秉承“手续简单、产品设计灵活,放款高效”的服务理念,为中小微企业及养殖户提供低利率成本的融资服务。在本次合作协议中,公司将把符合条件的上游供应商和下游客户推荐给新望租赁,由新望租赁提供融资租赁业务,有助于促进公司及分子公司的业务发展,互惠互利,同时有助于公司扩大销售规模,更好地为下游客户服务,扩大市场份额。因此,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未来发展需要,未发生损害其他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故同意将本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五、关于签订日常关联交易框架协议暨对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进行预计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2021年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总额控制在预计范围内,虽然存在与关联方在部分单项业务交易额低于或高于预计交易额的情况,也存在部分单项业务交易额低于预计交易额20%的情况,但均系公司与关联方根据市场变化及企业实际需求调整交易额度的行为所致,是正常的企业经营行为,符合客观情况,且2021年日常关联交易金额占公司2021年度营业收入比例较小,不足2%,没有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2022年度公司与各关联人的日常关联交易对公司经营是有利补充,虽然日常关联交易总额度有明显增加,是因为国内生猪行业存栏量在快速增加以及公司养猪业务在快速发展,公司对饲料原料的需求较大,相关交易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未来发展需要,我们认为交

易的定价是公允的、合理的,因此我们同意将本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拟实施的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事前认可意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将审议的《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相关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激励对象名单所确定的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也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该等人员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制定的《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高层管理团队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6.董事会审议此议案时,关联董事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因此,我们认可此项股权激励计划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七、 关于公司拟实施的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的事前认可意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将审议的《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相关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1.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2.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完善公司薪酬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和风险共担机制,使员工利益与公司长远发展更紧密地结合,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

3.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是员工在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上参与的,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因此,我们认可此项员工持股计划事项,并同意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仅为《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独立董事(签字):

陈焕春__________________

蔡曼莉__________________

Deng Feng ______________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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