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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希望: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8

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及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及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等规定和要求,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作了审慎调查,并发表如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对养殖户、控股子公司等的担保均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资金往来均为正常经营性资金往来,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关于公司2021年度证券及衍生品投资风险控制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2021年度证券及衍生品投资风险控制情况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制定有《证券投资管理制度》,公司的证券投资是在确保公司投资、日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实施,不会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和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在开展证券投资的同时,公司应持续完善业务制度,进一步明确投资理财业务从授权、执行、监督到信息披露等关键环节的控制程序,强化董事、监事、高管的义务和责任,并建立内部问责制度,增强公司投资理财的资金管理。公司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衍生品投资,已指定相关部门评估投资风险,在投资过程中应当杜绝投机行为,公司已建立起《衍生品投资管理制度》及《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在开展衍生品业务的过程中,公司应当持续增强操作人员专业化水平,加强监管。

三、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规定,公司对2021年度内部控制建立健全、实施情况和有效性做了自我评价。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审阅了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等相关文件,做出独立判断并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健全和完善,对子公司、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内部控制严格、充分、有效,保证了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生产经营各个过程、各个环节的控制发挥了较好的作用。公司对内部控制的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目前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内控制度执行和监督

管理的实际情况。

四、关于公司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规定的要求,我们对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进行了认真审阅,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提出的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提出本预案,系公司董事会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盈利水平等因素,基于2022年公司投资发展及日常经营对资金需求较大,留存未分配利润用于满足公司日常经营及投资建设需求,有利于保障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稳定发展,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实现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更好地维护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本预案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故同意公司本次利润分配预案。

五、关于聘请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单位的独立意见

通过跟踪、了解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1年度审计工作及审阅其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我们认为:

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为公司提供的2021年度审计服务工作中,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从会计专业角度维护公司与股东利益,其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鉴于该公司审

慎认真的工作态度、严谨求实的工作作风,同时为保持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同意公司继续聘请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

六、关于向下属公司提供原料采购货款担保的独立意见公司本次担保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该担保事项是为了满足公司下属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增强与大型原料供应商的战略合作关系有利于更好发挥公司的集中采购优势,提高工作效率,增强盈利能力。本次担保的对象是公司下属公司,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履约情况等均较好,不存在履约能力障碍,因此该担保事项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提供本次担保。

七、关于对公司2022年度融资担保额度进行预计的独立意见公司本次担保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为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融资担保有助于其及时获得所需资金,发展壮大生产经营;对养殖场(户)或经销商及合作对象等的担保有助于发挥公司产业链的优势,促进公司产品的销售,保障公司产品质量的可追溯与各环节的可控。以上担保风险可控,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可为股东创造良好回报,故同意本次担保事项。

八、关于公司涉及财务公司关联交易的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的独立意见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在认真研究了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涉

及财务公司关联交易的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的专项说明》的基础上,对公司2021年度在新希望财务有限公司办理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的关联交易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新希望财务有限公司作为一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规范性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为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根据相关规则对新希望财务有限公司进行风险评估,新希望财务有限公司2021年经营业绩良好,公司在新希望财务有限公司办理存款业务安全性和流动性良好,公司与新希望财务有限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风险可控。

九、关于与新希望(天津)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进行关联交易的独立董事意见

新希望(天津)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是一家依法设立、专门从事商业保理业务的企业,其与公司基于业务发展需要,本着互惠互利、等价有偿的原则,于2020年达成了有效期为两年的合作协议,现该协议即将到期。

我们认为公司和新希望(天津)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过去两年的合作是风险可控的,双方继续合作将继续促进双方的业务发展,互惠互利,并有利于促进公司商业保理业务发展,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因此同意双方重新签订新一期合作协议。

十、关于与新望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进行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新望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为公司的上游供应商和下游客户提供融资租赁业务,有助于公司更好地为上下游客户服务,增强客户黏性,扩大销售规模和市场份额。同时双方采取协商方式定价,主要考察地方性商业银行的长期贷款资金成本和涉农的融资租赁公司或金融租赁公司的资金成本,以不高于市场融资成本进行定价。因此,本协议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是公允的,本次交易风险可控,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可为股东创造良好回报,故同意本次关联交易事项。

十一、关于公司签订日常关联交易框架协议暨对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进行预计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1年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总额控制在预计范围内,但不到预计总金额80%,差异较大,其中原因经认真了解核实,主要系2021年在新冠疫情反复、猪价大幅下跌、非洲猪瘟以及市场变化等诸多不可控因素背景下,导致公司与关联方根据市场变化及企业实际需求调整交易额度的行为所致,是正常的企业经营行为,符合客观情况,且2021年日常关联交易金额占公司2021年度营业收入比例较小,不足2%,不会对公司经营和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时我们提醒公司董事会,虽然受疫情、行业大环境影响较大,但应尽量提高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准确性,避免出现实际发生情况与预计情况差异较大的情形。

2022年度公司与各关联人的日常关联交易对公司经营是有利补充,虽然日常关联交易总额度有明显增加,是因为国内生猪行业存栏

量在快速增加以及公司养猪业务在快速发展,公司对饲料原料的需求较大,因此交易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未来发展需要,故同意本次交易事项。

十二、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为公允反映公司各类资产的价值,基于谨慎性原则,对截止至2021年12月31日存在减值迹象的各项资产等进行了减值测试,预计各项资产的可变现净值低于其账面价值时,经过确认或计量,计提了资产减值准备。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不涉及公司关联方,真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符合会计准则和相关政策要求,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事项。

十三、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聘任的副总裁王芳女士的个人履历、工作简历等有关资料,未发现其有违反《公司法》《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相关规定的情况,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况。王芳女士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2条所规定的情形。

以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关于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要求,所聘任人员的任职资

格及聘任程序合法、合规,没有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聘任王芳女士为公司副总裁。

十四、关于公司拟终止实施2021年核心骨干员工持股计划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终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2021年核心骨干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规定。由于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尚未完成回购股份非交易过户,因此本次持股计划不产生相关股份支付费用,本次持股计划的终止不涉及回购事项,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终止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十五、关于公司拟实施的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经认真审阅公司《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我们认为: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2.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激励对象名单所确定的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也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该等人员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制定的《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高层管理团队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六、关于公司拟实施的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经认真审阅公司《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新

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我们认为:

1.就公司拟实施的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未发现公司存在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2.公司拟实施的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3.公司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4.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健全公司长期、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水平,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的竞争力,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5.董事会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七、 关于本次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的考核指标分为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指标与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指标。

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指标“饲料总销量”“生猪销量”“净利润”

反映了公司经营情况和市场价值。这三个目标的设置综合考虑了公司发展战略、宏观经济环境、行业竞争情况等因素,有利于更加充分地调动激励对象的主观能动性,从而进一步实现公司整体与股东的共赢。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指标以外,公司针对激励对象个人设置了严格的绩效考核体系,从而实现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工作业绩进行全方位评价。综上,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的考核指标设定具有的实操性,在促进公司达成整体业绩目标的同时,对激励对象能起到激励与约束的作用,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是科学和合理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能够达到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的考核目的。我们同意将《关于<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八、关于《2021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公司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公司2021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及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独立董事(签字):

陈焕春____________________蔡曼莉____________________Deng Feng_________________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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