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德明)
各位董事: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委员、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2021年任职期间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定,恪尽职守、勤勉尽责,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维护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能够做到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现将 2021年度的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出席董事会会议及股东大会情况
1、2021年度本人任职期间,公司共召开董事会12次,本人出席会议情况如下:
应出席次数 | 现场出席次数 | 以通讯方式参加会议次数 | 委托出 席次数 | 缺席 次数 | 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 |
12 | 2 | 10 | 0 | 0 | 否 |
本人履职期间,公司不存在影响本人独立履行职责的情形。本着对全体投资者负责的精神,本人不受公司主要股东以及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影响,凡需经董事会决策的重大事项,都事先对公司介绍的情况和提供的资料进行了认真审核,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本年度本人参与表决的会议议案均未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本人对2021年度任职期间公司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其它事项均投了赞成票,无提出异议的事项,也无反对、弃权的情形。
2、2021年本人任职期间公司共召开股东大会4次,本人均出席。
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履职情况
作为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本人严格按照《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工作细则》的规定,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结合公司实际,针对公司薪酬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健全、完善公司的薪酬与考核制度。2021年本人任职期间,公司共召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2 次,本人参会并对公司董事长薪酬框架方案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事宜进行了审查讨论。
2021年本人任职期间,公司未发生需召开提名委员会与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的情形。
三、对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1、2021年1月4日发表《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2021年3月9日发表《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2021年3月26日发表《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4、2021年4月23日发表《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5、2021年6月11日发表《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6、2021年7月9日发表《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7、2021年7月19日发表《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8、2021年8月25日发表《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9、2021年9月28日发表《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0、2021年10月20日发表《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1、2021年12月6日发表《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四、现场调查情况
2021年任职期间,本人利用参加会议对公司进行现场调研,及时了解公司生产经营状况以及内部控制建设情况,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及时了解公司生产经营状况以及内部控制建设情况,及时获悉公司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关注媒体对公司的相关报道。
五、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所做的其他工作
本人忠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对公司的信息披露的公平、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进行监督,注重投资者关系管理水平的提升。
六、日常工作和培训学习情况
作为独董,本人积极关注着公司的经营情况及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相关工作。同时,针对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资本运作中碰到的问题,本人均发表了看法和建议。日常工作中,为了提高履行职责的能力,本人坚持学习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独立董事职责的相关法律法规,参与由深圳证券交易所、湖南省上市公司协会等机构举行的培训。
七、其他工作情况
1、未发生独立董事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情况;
2、未发生独立董事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3、未发生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以上是本人就2021年度独立董事的履职情况汇报,衷心希望公司经营更加稳健、运作更加规范,盈利能力不断增强,在董事会的领导下,持续、稳定、健康的向前发展,以更加优秀的业绩回报股东。
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德明
2022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