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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财股份: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湘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2021年度持续督导意见暨持续督导总结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8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湘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之2021 年度持续督导意见暨持续督导总结报告

独立财务顾问

二〇二二年四月

声 明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接受湘财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担任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证券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精神,遵循客观、公正原则,本独立财务顾问经审慎核查出具本次交易的持续督导报告。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次交易所出具的持续督导报告是依据上市公司及相关各方提供的资料,并基于其所提供的为出具本持续督导报告所依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重大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

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本持续督导报告不构成对湘财股份的任何投资建议或意见,对投资者根据本持续督导报告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本独立财务顾问没有委托和授权任何其他机构或个人提供未在本持续督导报告中列载的信息,以作为本持续督导报告的补充和修改,或者对本持续督导报告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释 义在本报告中,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湘财股份/上市公司/公司/哈高科湘财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哈尔滨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银河证券/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公司向新湖控股、国网英大、新湖中宝、山西和信、华升股份、华升集团、电广传媒、钢研科技、大唐医药、可克达拉国投、黄浦投资、中国长城、长沙矿冶、深圳仁亨、湖大资产、湖南嘉华等16名交易对方发行股份购买其所持有的湘财证券99.7273%的股份,同时向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本次重组/本次交易/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本次湘财股份进行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交易对手方新湖控股、国网英大、新湖中宝、山西和信、华升股份、华升集团、电广传媒、钢研科技、大唐医药、可克达拉国投、黄浦投资、中国长城、长沙矿冶、深圳仁亨、湖大资产、湖南嘉华等16名交易对方
标的公司/湘财证券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标的资产/标的股份湘财证券99.7273%股份
新湖集团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新湖控股新湖控股有限公司
国网英大国网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新湖中宝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新湖期货新湖期货有限公司
山西和信山西和信电力发展有限公司
华升集团湖南华升集团有限公司
华升股份湖南华升股份有限公司
电广传媒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钢研科技中国钢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大唐医药西安大唐医药销售有限公司
可克达拉国投新疆可克达拉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责任公司
黄浦投资上海黄浦投资(集团)发展有限公司
中国长城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长沙矿冶长沙矿冶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仁亨深圳市仁亨投资有限公司
湖大资产湖南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湖南嘉华湖南嘉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青海投资青海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本持续督导报告/报告书/本报告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湘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2021年度持续督导意见暨持续督导总结报告
A股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
对价股份公司为支付收购湘财证券99.7273%的股份而向交易对方所发行的股份
《公司章程》《湘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元/万元/亿元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注:本报告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则为四舍五入所致。

目 录

声 明 ...... 2

释 义 ...... 3

目 录 ...... 5

一、本次交易方案概述 ...... 7

(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 7

(二)募集配套资金 ...... 7

二、交易资产的交付或者过户情况 ...... 7

(一)本次交易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实施情况 ...... 8

(二)募集配套资金的实施情况 ...... 8

(三)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 10

三、交易各方当事人承诺的履行情况 ...... 10

(一)本次重组相关方作出的重要承诺 ...... 10

(二)相关承诺的履行情况 ...... 16

(三)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 16

四、业绩承诺的实现情况 ...... 16

五、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提及的主营业务的发展现状 ...... 17

(一)主要业务发展情况 ...... 17

(二)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 18

六、公司治理结构与运行情况 ...... 18

(一)公司治理基本情况 ...... 19

(二)关于股东及股东大会 ...... 19

(三)关于公司与控股股东 ...... 19

(四)关于董事和董事会 ...... 19

(五)关于监事和监事会 ...... 20

(六)信息披露与透明度 ...... 20

(七)关于相关利益者 ...... 20

(八)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 20

七、与已公布的重组方案存在差异的其他事项 ...... 21

八、持续督导总结 ...... 21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湘财股份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本次重组进行了持续督导,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持续督导意见如下:

一、本次交易方案概述

本次交易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与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两个部分。

(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上市公司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16名交易对方新湖控股、国网英大、新湖中宝、山西和信、华升集团、华升股份、电广传媒、钢研科技、大唐医药、可克达拉国投、黄浦投资、中国长城、长沙矿冶、深圳仁亨、湖大资产、湖南嘉华合计持有的湘财证券99.7273%股份。

湘财证券全部股东权益在本次重组下的总体估值为人民币1,063,738.32万元,本次交易标的湘财证券99.7273%股份的交易价格确定为人民币1,060,837.82万元。

(二)募集配套资金

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根据询价方式向不超过35名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募集配套资金,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100,000万元。本次发行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股本总额的30%(108,379,069股),且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本次拟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资产交易价格(不包括交易对方在本次交易停牌前六个月内及停牌期间以现金增资入股标的资产部分对应的交易价格)的100%。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在扣除中介机构费用及本次交易税费等其他相关费用后,全部用于向湘财证券增资,具体用途包括:证券经纪业务及信用业务、证券自营业务、其他营运资金。

二、交易资产的交付或者过户情况

(一)本次交易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实施情况

1、资产过户情况

2020年6月4日,公司与湘财证券16名股东签署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割确认书》。2020年6月4日,湘财证券出具了新的股东名册,公司持有标的公司湘财证券99.7273%股权。本次交易涉及的资产交割手续已办理完毕,公司持有湘财证券99.7273%股权,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成为湘财证券的控股股东。

2、验资情况

2020年6月6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市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进行了验资,并出具了《哈尔滨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天健验[2020]2-19号)。根据《哈尔滨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截至2020年6月5日,上市公司已收到湘财证券99.7273%股权。

3、新增股份登记

根据中登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公司已于2020年6月9日办理完毕新增股份登记,新增限售流通股2,214,230,463股。公司向新湖控股、国网英大、新湖中宝、山西和信、华升集团、华升股份、电广传媒、钢研科技、大唐医药、可克达拉国投、黄浦投资、中国长城、长沙矿冶、深圳仁亨、湖大资产、湖南嘉华发行的2,214,230,463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份的相关证券登记手续已于2020年6月9日办理完毕。

(二)募集配套资金的实施情况

1、募集配套资金发行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100,000万元,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9.39元/股。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及其具体发行股数如下:

序号发行对象发行股数(股)认购金额(元)
1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5,393,829238,448,054.31
2安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10,862,619101,999,992.41
3俞剑龙10,649,60099,999,744.00
4西藏瑞华资本管理有限公司8,519,70179,999,992.39
5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7,241,74667,999,994.94
6上海宁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6,389,77659,999,996.64
7朱清尧5,431,84251,004,996.38
8孙维礼5,371,67150,439,990.69
9上海银叶投资有限公司5,336,23050,107,199.70
10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5,324,81349,999,994.07
11林伟亮5,324,81349,999,994.07
12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5,324,81349,999,994.07
13深圳嘉石大岩资本管理有限公司5,324,81349,999,994.07
合 计106,496,266999,999,937.74

2、募集配套资金的验资情况

2020年7月23日,本次配套发行认购对象均已足额将认购款项汇入主承销商的专用账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主承销商指定收款账户的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验资。2020年7月24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0]2-31号),截至2020年7月23日12时止,主承销商为本次配套发行指定的认购资金专用账户已收到参与本次配套发行股票认购的13名投资者缴付的认购资金,共计认购106,496,266股,应缴存资金人民币999,999,937.74元,实际缴存资金人民币999,999,937.74元。

2020年7月24日,主承销商将募集资金扣除承销费用后划付至公司指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验资。2020年7月27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账事项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0]02-30号),截止2020年7月24日止,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999,999,937.74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16,069,999.25元后,加回本次发行费用对应增值税进项税额909,622.60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84,839,561.09元。其中计入实收资本(股本)人民币106,496,266.00元,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为人民币878,343,295.09元。

3、募集配套资金新增股份登记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有关规定,公司递交了新增股份登记申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20年8月6日出具了《证券变更登记证明》。

(三)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的实施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过户手续已经办理完毕,上市公司已合法取得标的资产所有权并已完成相关验资;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已完成发行及相关验资,涉及的新增股份登记手续已经完成。上市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三、交易各方当事人承诺的履行情况

(一)本次重组相关方作出的重要承诺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本次交易相关各方就本次交易有关事项出具了如下承诺,该等承诺的具体履行情况如下:

出具承诺的名称相关方承诺内容
关于未受处罚及不存在内幕交易的声明上市公司“1、本公司未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最近三年亦未受到影响本次交易的重大行政处罚或者重大刑事处罚;最近十二个月不存在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等纪律处分的情形,亦不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2、本公司未泄露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最近三年不存在因涉嫌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且受到行政处罚或被司法机关作出相关裁判的情形。”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1、本人最近五年内未受到过影响本次交易且与证券市场相关的重大行政处罚、重大刑事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形,亦不存在未按期偿还的大额债务、未履行在证券交易市场做出的承诺,以及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监管机构采取影响本次交易的重大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形。2、本人未泄露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最近三年不存在因涉嫌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且受到行政处罚或被司法机关作出相关裁判的情形。”
新湖集团“1、本公司未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最近三年亦未受到影响本次交易的重大行政处罚或者重大刑事处罚;最近十二个月不存在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等纪律处分的情形,亦不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2、本公司未泄露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最近三年不存在因涉嫌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且受到行政处罚或被司法机关作出相关裁判的情形。”
黄伟“1、本人未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最近三年亦未受到影响本次交易的重大行政处罚或者重大刑事处罚;最近十二个月不存在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等纪律处分的情形,亦不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2、本人未泄露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最近三年不存在因涉嫌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且受到行政处罚或被司法机关作出相关裁判的情形。”
关于提供资料真实、准确、完 整的承诺函上市公司“1、本公司所出具的关于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和申请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诺对上述信息披露和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1、本人所出具的关于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和申请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诺对上述信息披露和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2、如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不转让在哈高科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哈高科董事会,由董事会代其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的身份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的身份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人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相关审计、评估等工作所引用的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所有16个交易对方“1、本公司保证将及时向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及参与本次交易的中介机构提供有关信息、资料、说明及确认,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资料、说明及确认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2、本公司保证就本次交易已履行了法定的披露和报告义务,不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合同、协议、安排或其他事项。3、本公司保证向参与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4、如就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本公司不直接/间接转让在哈高科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哈高科董事会,由董事会代其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公司的身份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公司的身份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公司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5、如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黄伟“1、本人保证为本次交易所提供的有关信息和资料、所出具的说明及确认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2、本人保证就本次交易已履行了法定的披露和报告义务,不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合同、协议、安排或其他事项。3、本人保证向参与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4、如就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本人不直接/间接转让在哈高科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哈高科董事会,由董事会代其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的身份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的身份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人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5、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于标的资产权属情况的说明与承诺函所有16个交易对方“1、湘财证券系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本公司已依法对交易资产履行法定出资义务,不存在任何虚假出资、延期出资、抽逃出资等违反本公司作为其股东所应当承担的义务及责任的行为或其他影响其合法存续、正常经营的情况。2、本公司对交易资产拥有合法、完整的所有权,本公司真实持有该资产,不存在委托、信托等替他人持有或为他人利益而持有的情形;作为交易资产的所有者,本公司有权将交易资产转让给哈高科。3、交易资产上不存在任何质押、担保,未被司法冻结、查封或设置任何权利限制,不存在法律法规或湘财证券《公司章程》所禁止或限制转让或受让的情形,也不存在涉及诉讼、仲裁等重大争议或者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形,或其他可能引致诉讼或可能引致潜在纠纷的其他情形。4、本公司拟转让的上述标的资产的权属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诉讼、仲裁等纠纷,如因发生诉讼、仲裁等纠纷而产生的责任由本公司承担。5. 本公司进行本次交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法律障碍。”
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新湖集团“1、本公司在本次交易前已持有的哈高科股份,自本次购买资产所涉新增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2、本次交易完成后,如本公司由于哈高科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哈高科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3、若本公司所持哈高科股份的锁定期承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本公司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新湖控股、新湖中宝“1、本公司在本次交易中以资产认购取得的哈高科非开公发行的股份,自上述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本次交易完成6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项下的股票发行价,或者本次交易完成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的哈高科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2、本次交易完成后,如本公司由于哈高科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哈高科股份,亦应遵守上述约定。3、若本公司基于本次交易所取得股份的锁定期承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本公司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除新湖控股、新湖中宝外其他14个交易对方“1、本公司在本次交易中以资产认购取得的哈高科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自上述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若上述股份发行结束时,本公司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12个月,则本公司取得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2、本次交易完成后,如本公司由于哈高科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哈高科股份,亦应遵守上述约定。3、若本公司基于本次交易所取得股份的锁定期承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本公司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
相应调整。”
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新湖控股、国网英大、新湖中宝“1、保持哈高科业务的独立性本公司不会对哈高科的正常经营活动进行非法干预。本公司将尽量减少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与哈高科的关联交易;如有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将依法签订协议,并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必要的程序。2、保持哈高科资产的独立性本公司将不通过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违规占用哈高科或其控制企业的资产、资金及其他资源。3、保持哈高科人员的独立性本公司保证哈高科的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在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或者领取报酬。本公司将确保及维持哈高科劳动、人事和工资及社会保障管理体系的完整性。4、保持哈高科财务的独立性本公司将保证哈高科财务会计核算部门的独立性,建立独立的会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制度,并设置独立的财务部负责相关业务的具体运作。哈高科开设独立的银行账户,不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共用银行账户。哈高科的财务人员不在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兼职。哈高科依法独立纳税。哈高科将独立作出财务决策,不存在本公司以违法、违规的方式干预哈高科的资金使用调度的情况。5、保持哈高科机构的独立性本公司将确保哈高科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的机构保持独立运作。本公司保证哈高科保持健全的股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哈高科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公司各职能部门等均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与本公司控制的企业的职能部门之间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
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新湖集团、新湖控股、国网英大、新湖中宝“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将继续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哈高科关联交易内控制度的规定规范与哈高科及其下属企业的关联交易。若发生必要且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将与哈高科及其下属企业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保证关联交易价格的公允性。2、本公司保证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哈尔滨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内控制度的规定行使相关股东权利,承担相应义务。不利用股东地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哈高科及其下属企业的资金、利润,不利用关联交易恶意损害哈高科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黄伟“1、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将继续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哈高科关联交易内控制度的规定规范与哈高科及其下属企业的关联交易。若发生必要且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将与哈高科及其下属企业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保证关联交易价格的公允性。2、本人保证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哈尔滨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内控制度的规定行使相关股东权利,承担相应义务。不利用股东地位谋取不正当利益,
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哈高科及其下属企业的资金、利润,不利用关联交易恶意损害哈高科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新湖控股、新湖中宝“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除湘财证券及其下属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不存在从事或参与与哈高科、湘财证券及二者下属企业开展的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并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2、在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为哈高科股东期间,本公司保证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将不从事或参与与哈高科及其下属企业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或活动。3、在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为哈高科股东期间,本公司保证不会利用在哈高科的股东地位,损害哈高科及其下属企业的利益。本公司保证上述承诺的真实性,并同意赔偿哈高科或其下属企业由于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企业违反本承诺而遭受的一切损失、损害和支出。如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企业因违反本承诺的内容而从中受益,本公司统一将所得收益返还哈高科或其下属企业。”
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说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1、本次交易中,自哈高科股票复牌之日起至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实施完毕期间,本人不存在减持哈高科股份的计划(如适用)。2、本人承诺前述不减持哈高科股票的期限届满后,将继续严格执行《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关于股份减持的规定及要求。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减持事宜有新规定的,本人也将严格遵守相关规定。3、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减持股份的收益归哈高科所有,赔偿因此给哈高科造成的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新湖集团“1、本次交易中,自哈高科股票复牌之日起至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实施完毕期间,本公司不存在减持哈高科股份的计划。2、本公司承诺前述不减持哈高科股票的期限届满后,将继续严格执行《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关于股份减持的规定及要求。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减持事宜有新规定的,本公司也将严格遵守相关规定。3、如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减持股份的收益归哈高科所有,赔偿因此给哈高科造成的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于重组对价股份质押的承诺函所有16个交易对方“1、如本公司拟在本次交易项下减值补偿义务履行完毕前将本次交易中所获对价股份进行质押,本公司将优先把对价股份用于履行上述减值补偿义务,不通过质押对价股份等方式逃废补偿义务;未来质押对价股份时,本公司将书面告知质权人根据本次交易协议,上述股份具有潜在减值补偿义务情况,并在相应质押协议中就相关股份用于支付减值补偿事项等与质权人作出明确约定。2、如违反本承诺,本公司自愿依
法赔偿上市公司的损失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如上述对价股份质押安排与相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的,本公司将根据最新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关于哈高科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函新湖集团1、不越权干预哈高科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哈高科利益;2、如违反上述承诺给哈高科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黄伟“1、不越权干预哈高科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哈高科利益;2、如违反上述承诺给哈高科造成损失的,本承诺人将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5、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6、本承诺函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7、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二)相关承诺的履行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上述各承诺方均未出现违反相关承诺的情形。

(三)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经核查,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重组相关各方均已经或者正在按照相关承诺的约定履行相应义务,不存在违反相关承诺的情形,相关承诺的履行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四、业绩承诺的实现情况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及其解答的相关规定,采取收益现值法、假设开发法等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方法对拟购买资产进行评估或者估值并作为定价参考依

据的,交易对方应当与上市公司就相关资产实际盈利数不足利润预测数的情况签订明确可行的补偿协议。由于本次交易的定价以市场法的评估结果为基础,而非收益现值法或假设开发法等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评估结果作为参考依据,因此,本次交易未设置业绩承诺。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市公司本次交易不存在业绩承诺事项。

五、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提及的主营业务的发展现状

(一)主要业务发展情况

1、2021年度公司经营和财务表现

2021年,公司实现营业总收入45.71亿元,同比增长73.38%,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86亿元,同比增长36.33%,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4.72亿元,同比增长79.67%。

2、2021年度公司主营业务分析

(1)证券业务

1)经纪业务

近年来湘财证券稳步推进传统经纪业务向财富管理业务转型,借助公募、私募头部管理人的引入、营销活动的组织等全力推动湘财证券财富管理业务的转型与发展。2021年,湘财证券经纪业务营业收入9.37亿元,营业利润为2.94亿元,股票基金交易量达到29,235.56亿元,较上年增长1.48%;全年经纪业务新增客户24.86万户,同比增长4.02%。

2)自营业务

2021年,湘财证券自营业务包括证券投资业务、权益证券投资业务等。湘财证券自营业务注重各类风险的控制,持续完善业务体系、内控机制和队伍建设,注重风险的控制。湘财证券全年证券自营业务营业收入5.82亿元。

3)信用交易业务

湘财证券信用交易业务在有效风险控制的基础上逐步扩张。业务规模不断扩大的同时,进一步强化风险管控和担保品管理,通过良好的风险管控措施,对信用业务坏账率有良好的控制。2021年湘财证券融资融券利息收入为5.93亿元,较上年增长16.93%;全年融资融券日均余额达到83.86亿元,较上年增长了

19.42%。

4)投资银行业务

2021年湘财证券共发行债券50只,总发行规模412.09亿元,湘财证券承销规模为167.46亿元,相较去年分别增长18.44%和51.52%,投行业务分部实现营业收入9,375.78万元。

5)资产管理业务

湘财证券不断开发机构客户,同时严控风险、强化合规,持续提升主动管理规模,2021年天天盈产品已通过上交所和登记公司的审查,经湖南证监局现场验收通过,并已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申请材料。资管分公司持续升级、优化私募FOF投资体系,已形成了以目标策略为核心、适合不同风险偏好的FOF产品线。2021年度湘财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分部实现营业收入3,153.30万元。

(2)其他业务

公司其他业务主要包括防水卷材业务、制药业务、食品加工业务、贸易业务。

(二)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2021年度,上市公司继续保持稳健发展的良好态势,主营业务经营状况正常并与证券行业发展情况一致。通过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公司将行业前景良好、盈利能力较强的优质金融资产注入上市公司,上市公司业务结构得到优化,盈利能力得到增强,上市公司更有能力为股东创造持续稳定的回报。

六、公司治理结构与运行情况

2021年,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断加强和完善公司治理,规范公司

运作,有效促进了公司稳健发展。公司治理实际情况与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要求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一)公司治理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规则》和中国证监会、上交所颁布的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持续深入开展加强公司治理活动,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控制度体系,进一步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提高上市公司整体治理水平。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管团队及各职能部门按照各项内控制度规范化运作,切实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关于股东及股东大会

公司现行《公司章程》对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股东大会的职权、股东大会的召开、表决、决议等事项进行了规定。现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对股东大会的召集、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股东大会的召开等事项作出了详细的操作性规定,有利于规范股东大会的运作。

2021年度,公司股东大会对公司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监事会工作报告、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董事及监事选举等有关事项作了有效决议,历次公司股东大会严格按照《公司章程》与《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规范运作。

(三)关于公司与控股股东

上市公司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与控股股东的关系。公司控股股东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行使其权利并承担义务,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干预公司的决策和经营活动。上市公司具有自主经营能力,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内部机构能够独立运作。

(四)关于董事和董事会

公司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董事会是公司的常设决策机构,向股东大会负责,按《公司法》《公司章程》和有关规定赋予的职责和程序,

对公司经营活动中的重大决策进行审议并做出决定,或提交股东大会决定。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为了保障董事会规范运行,公司制定了《董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制度及规定。

2021年度,公司董事会历次会议均严格按照《公司章程》与《董事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规范运作。

(五)关于监事和监事会

公司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设主席1人。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兼任监事。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及公司的财务进行监督。为了保障监事会规范运行,公司制定了《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1年度,公司监事会历次会议均严格按照《公司章程》与《监事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规范运作。

(六)信息披露与透明度

公司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制度,强化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意识,避免信息披露违规事件的发生。公司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信息披露规则及发行人信息披露制度的规定,及时和有效地完成定期报告(年报、半年报、季报)和临时报告的披露,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并做好信息披露前的保密工作。

(七)关于相关利益者

上市公司能够充分尊重和维护相关利益者的合法权益,实现股东、员工、社会等各方利益的协调平衡,共同推动公司持续、健康地发展。

(八)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2021年度,上市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建设不断完善,进一步完善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公司规范运

行水平,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积极开展投资者关系与利益相关者关系管理工作,充分尊重和维护上市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七、与已公布的重组方案存在差异的其他事项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签署日,本次交易各方均按照已公布的重组方案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实际实施方案与已公布的方案无重大差异,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各方将继续履行各方责任和义务。

八、持续督导总结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湘财股份发行股份购买湘财证券99.7273%股份已经完成交割及登记过户,并履行了资产交割的信息披露义务;重组各方不存在违反所出具的承诺的情況;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提及的各项业务的发展状况良好;自重组完成以来,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符合现代企业制度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要求。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湘财股份2019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持续督导期已届满。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各方,继续关注重组相关各方所作出的各项承诺事项。

(以下无正文)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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