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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自科技: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2年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8

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监管指引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权证等方式)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第三条 募集资金限定用于公司对外公布的募集资金投向的项目,未经公司股东大会依法作出决议,不得改变公司募集资金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要做到规范、公开、透明。 第四条 凡违反本制度,未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或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而未履行法定批准程序,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时,公司应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必要时,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负责,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行使监督权。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六条 为方便募集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实行募

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以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专用性。第七条 公司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将募集资金总额及时、完整地存放在专户内,并按照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第八条 公司认为募集资金的数额较大,并且考虑到公司的发展以及与金融机构的长期合作关系,在坚持同一投资项目的资金在同一专用账户存储原则的前提下,经董事会批准可以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用账户,但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包括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设置的专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的个数。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也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公司因募投项目个数过少等原因拟增加募集资金专户数量的,应事先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申请并征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第九条 专用账户的设立由公司董事会批准。第十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设置多个募集资金专户的,公司还应当说明原因并提出保证高效使用募集资金、有效控制募集资金安全的措施。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和期限;

(三)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者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负责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的承诺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三条 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规定如下:

(一)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或公司预算范围内,针对募集资金的使用,由项目实施部门提出申请,经财务部门审核,财务负责人审批,总经理或董事长签批后执行;如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子公司实施的,应由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子公司财务部门、子公司第一负责人审核,公司总部财务负责人审批后执行。

(二)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因特殊原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前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

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存在差异时,差异在10%以内(含10%)时,由总经理批准;差异在10%~20%时,由董事长批准;差异在20%~30%时,由董事会批准;

(三)差异部分达到30%以上时,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年度使用情况的专项说明中披露前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十四条 募投项目应严格按照董事会的计划进度实施,执行部门要细化具体工作进度,保证各项工作能按计划进度完成。确因不可预见的客观因素影响项目不能按计划完成,公司应对实际情况公开披露并说明原因。

第十五条 为避免资金闲置,充分发挥其效益,在确保不影响募投项目建设进度的前提下,经董事会批准,募集资金可以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 ,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

(二)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四)不得将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

上述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并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披露以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的时间、金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闲置的情况及原因;

(三)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 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它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

在资金全部归还后两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预计无法按期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的,应当 在到期日前 按照前款要求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资金去向、无法归还的原因、继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原因及期限等 。

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 科学、审慎地进行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使用计划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 金额、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的 金额、已投入的项目名称及金额、累计已计划的金额及实际使用金额;

(二)计划投入的项目介绍,包括各项目的基本情况、是否涉及关联交易、可行性分析、经济效益分析、投资进度计划、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及风险提示(如适用);

(三)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关于超募资金使用计划合理性、合规性和必要性的独立意见。

计划单次使用超募资金金额达到5000万元且达到超募资金总额的 10%以上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上市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的金额,每十二个月内累计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

(二)公司在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应当在公告中对此作出明确承诺。 第十六条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也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

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不能用于开展证券投资、委托理财、衍生品投资、创业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等。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或者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方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第十七条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进行检查,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前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

(四)其他募投项目出现异常的情形。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六)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进度;

(七)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以及使用节余募集资金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八条 公司若决定终止原募投项目的,应当及时、科学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 第十九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注册会计师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

间不得超过6个月。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二十条 公司改变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应当按照公司招股说明书承诺的项目执行,原则上不应变更。对确因市场发生变化,需要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时,必须经董事会审议,并报股东大会审批。公司拟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除董事会向股东大会作详细陈述并明确表示意见外,还应当履行项目论证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股东大会结束后的规定工作日内,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将有关材料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的变更

第二十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投向的变更需经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投向。但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原则上投资于主营业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上市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变更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深交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董事会决议和决议公告文稿;

(三)独立董事对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意见;

(四)监事会对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意见;

(五)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意见;

(六)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说明;

(七)新项目的合作意向书或者协议(如适用);

(八)新项目立项机关的批文(如适用);

(九)新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如适用);

(十)相关中介机构报告(如适用);

(十一)终止原项目的协议(如适用);

(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当披露下列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有关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意见;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公司还应当比照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当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且公司应当控股,确保对募投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第二十九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后2

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七)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入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

第三十条 公司单个或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作其他用途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

将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作其他用途金额低于500 万元且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 ,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的,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 第三十一条 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相关部门应定期向总经理汇报投资项目的进展、收益实现及存在的问题等情况,总经理应定期召开办公会议,检查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第三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 2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募集

资金管理存在的重大违规情形、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披露。年度审计时,公司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鉴证报告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董事会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相关格式指引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保证,提出鉴证结论。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保荐机构应当在鉴证报告披露后的10个交易日内对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专项核查报告,核查报告应认真分析注册会计师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公司应当在收到核查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第三十四条 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或募集资金用于收购资产的,至少应在相关资产权属变更后的连续三期的年度报告中披露该资产运行情况及相关承诺履行情况。该资产运行情况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账面价值变化情况、生产经营情况、效益贡献情况、是否达到盈利预测(如有)等内容。相关承诺期限高于前述披露期间的,公司应在以后期间的年度报告中持续披露承诺的履行情况,直至承诺履行完毕。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和定期报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中披露专用账户资金使用、批准及项目实施进度情况。

第三十六条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六章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及责任追究 第三十七条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由公司财务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进行日常监督,两部门一致行动可随时对募集资金的使用进行检查。 第三十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是否存在重大差异进行检查。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予以全力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资料。公司应当与保荐机构在保荐协议中约定,保荐机构至少每个季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保荐机构在调查中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运用募集资金,严格控制资金使用风险。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公司应责令相关责任人员立即改正,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公司将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并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则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如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者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依据实际情况需要重新修订时须由董事会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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