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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自科技:内部信息保密制度(2022年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8

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信息保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工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工作的管理机构。

第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董事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人为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司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工作的监管及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董事会批准或董事会办公室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或董事会办公室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都应做好重大信息的内部保密工作。

第七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含义与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为内部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董事会办公室尚未在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

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十二条所列内幕信息;

(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所列重大事件;

(三)公司定期报告和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披露前,定期报告、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的相关内容;

(四)公司回购股份,或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计划;

(五)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重大资产重组计划;

(六)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所列的重大事项信息;

(七)其他由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内幕信息。

第三章 内部人员的含义与范围

第十条 内部人员是指任何由于持有公司的股票,或在公司(含子公司,下同)中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由于其管理地位、监督地位和职业地位,或作为公司职工,能够接触或者获取重大信息的人员。

第十一条 内部人员的范围:

(一)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因工作原因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其他知情人员。

第四章 保密制度

第十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尚未公布前,内部人员对其知悉的重大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公司的有关信息。

第十三条 内部人员在获得重大信息后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买卖公司证券,也不得推荐他人买卖公司证券或通过其他方式牟取非法利益。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第十五条 公司应保证于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规定时限内在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应披露重大信息。在其他公共传播媒体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证监会指定媒体。第十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替代信息披露或者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第十七条 公司存在或正在筹划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时,应当遵循分阶段披露的原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上述事件尚未披露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知情人应当采取保密措施,尽量减少知情人员范围,保证信息处于可控状态。如果该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予以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拟讨论或实施重大重组、再融资等可能对公司股价造成重大影响的重要事项时,应如实、完整记录上述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上述记录应与项目文件一同保存并按照相关法规规定履行报备手续。

第十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与特定对象沟通时,不得提供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依照本制度披露。

第二十条 如果公司重大信息泄露(如出现媒体报道、市场传闻等),公司除追究泄露信息的内部人员责任外,应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情况,并采取立即公开披露的方式予以补救,将该信息向所有投资者迅速传递。

如果公司重大信息泄露,公司除追究泄露信息的内部人员责任外,应立即向交易所报告,并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二十一条 非内部人员应自觉做到不打听重大信息。非内部人员自知悉重大信息后即成为内部人员,应当与公司签署保密协议书,受本制度约束。

第二十二条 内部人员应将载有重大信息的文件、磁盘、光盘、音像资料、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阅读、复制,更不准交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

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重大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第二十四条 重大信息公告之前,机要、档案工作人员不得将载有重大信息的文件、磁盘、光盘、影音影像资料、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文件、资料外借。第二十五条 重大信息公告之前,不得向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前报送统计报表、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财务数据等资料。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的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在正式公告之前,前述重大信息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及其它宣传媒介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

对于向确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报送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相关业务部门应在履行必要的审批流程,经董事会秘书签字确认并书面提醒外部单位接收人员及使用报送信息的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后方可对外报送。

相关部门及人员应就履行书面提醒义务及相关报送事项作好记录,并定期报送董事会办公室汇总、归档。

第二十六条 公司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使用网站、博客、微博、微信等媒体发布信息进行必要的关注和引导,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密级,尽量缩小知情人员范围,并保证未公开重大信息处于可控状态。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前述所列内部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未披露重大信息的其他人员,在公司重大信息公开披露前,均负有保密义务,应将信息知情者尽量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八条 内部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制度相关保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公司根据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员给予处罚。

第二十九条 内部人员违反上述规定,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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