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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自科技:日常经营重大合同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2年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8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保障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日常经营重大合同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提高公司日常经营重大合同披露管理水平和质量,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日常经营重大合同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分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有关信息的内部报告程序,进行对外披露的工作。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日常经营重大合同”,是指公司一次性签署与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采购、销售、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劳务等重大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及时披露:

(一)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或者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亿元;

(二)在相关行业领域内有突破性或公司认为可能对生产经营及股价波动产生重大影响;

(三)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合同的进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生效、合同履行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出现重大不确定性、合同提前解除、合同终止等。

第四条 公司签署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简称“PPP 项目”)合同,能够控制该项目的,按照项目的投资金额适用上述标准;不能够控制该项目的,按照公司承担的投资金额适用上述标准。

公司签署工程承包合同、PPP 项目合同,还应当披露以下内容:

(一)对于工程承包合同,应当披露工程项目的建设内容、工程施工的进度计划、收入确认政策、资金来源等内容;

(二)对于 PPP 项目合同,应当披露 PPP 项目总投资额、公司承担的投资

金额、合作模式、运作方式、项目期限以及公司的收益来源等内容第五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与同一交易对手方签署的日常经营合同,经累计计算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披露标准的,应当及时以列表的方式汇总披露每一份合同的签署时间、交易对方名称、合同金额、合同标的等。已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六条 公司与相关方仅达成初步意向、存在较大不确定性或者法律约束力较低的框架性协议等合同,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披露框架性协议等相关内容,充分提示不确定性风险,签署正式合同后按照相关监管要求进行披露。第七条 公司在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临时公告中,应依法充分披露相关事项。公司披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的内容和格式。公司披露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重大合同至少应当包含合同重大风险提示、合同各方情况介绍、合同主要内容、合同履行对公司的影响、合同的审议程序等事项。第八条 公司中标重大项目,在获悉已被确定为中标单位并已进入公示期、但尚未取得中标通知书或其他相关证明文件时,应当及时披露提示性公告,披露中标公示的有关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公示媒体名称、招标人、项目概况、项目金额、项目执行期限、中标单位、公示起止时间、中标金额、中标事项对公司业绩的影响、关于获得中标通知书存在不确定性和项目执行过程中面临的困难等事项的风险提示。

公司在后续取得中标通知书时,应当及时披露项目中标的有关情况。预计无法取得中标通知书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情况并提示风险。

公司以项目联合体方式中标重大项目的,还应当披露联合体的相关信息,并在联合体的合作模式确定时及时披露参与工程项目的方式、工程量、收入分成等相关权利义务安排。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持续披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履行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总金额、合同履行的进度、本期及累计确认的销售收入金额、应收账款回款情况等,并说明影响重大合同履行的各项条件是否发生

重大变化,是否存在合同无法履行的重大风险等情况。第十条 公司签署重大合同,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或者总资产10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2亿元的,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公司和交易对方的履约能力进行分析判断;

(二)公司应当聘请律师核查交易对方基本情况的真实性、交易对方是否具备签署及履行合同等的相关资质,以及合同签署和合同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公司以公开招投标方式承接重大合同的情况除外;

(三)公司处于持续督导期的,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公司和交易对方的履约能力出具专项意见。

公司应当在重大合同公告中披露董事会的分析说明、法律意见书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结论性意见(如有)。

第十一条 本办法其它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冲突时,依据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日常经营重大合同披露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本办法生效并实行期间,所依照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存在变更、废止等情形,依据最新的有效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金额均为含税金额,货币种类为人民币。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并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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