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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自科技: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2022年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8

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和交流,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提升公司的投资价值和诚信形象,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6号—投资者关系管理及其信息披露》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并运用金融和市场营销原理,加强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的战略管理行为。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向投资者披露信息。 (二)充分性原则。向投资者全面、完整地传递公司相关信息。公司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充分地披露信息。公司披露信息的内容和方式应方便公众投资者阅读、理解和获得。

(三)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公司通过股东大会、网站、分析师说明会、业绩说明会、路演、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和电话咨询等方式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过度宣传给投资者决策造成误导。 (四)主动性原则。公司借助各种媒体,积极、主动地披露信息,与投资者

持续、有效沟通。公司将通过多种形式主动加强与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沟通和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交流,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不定期举行与公众投资者见面活动,及时答复公众投资者关心的问题。 (五)互动性原则。公司采取灵活多样的沟通方式,最大限度吸引广大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

(六)诚信原则。本着实事求是的宗旨,如实向投资者报告公司的经营状况。 (七)高效率、低成本的原则。采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努力提高沟通效果,降低沟通成本。 (八)保密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对公司尚未公布信息和内幕信息保密,避免和防止泄密并由此导致内幕交易。 第四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内容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为: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体;

(四)证券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五)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六条 在遵循公开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影响其决策的相关信息,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大会;

(三)公司网站;

(四)分析师会议或说明会;

(五)一对一沟通;

(六)邮寄资料;

(七)电话咨询;

(八)广告、宣传单或其他宣传材料;

(九)媒体采访和报道;

(十)现场参观或投资者见面会;

(十一)路演。

第八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九条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的,应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公司证明或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具体格式见附件一。但公司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除外。 特定对象可以以个人名义或者以所在机构名义与公司签署承诺书。特定对象可以与公司就单次调研、参观、采访、座谈等直接沟通事项签署承诺书,也可以与公司签署一定期限内有效的承诺书。特定对象与公司签署一定期限内有效的承诺书的,只能以所在机构名义签署。 第十条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的过程中,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公司应当将会议记录、现场录音(如有)、演示文稿(如有)、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第十一条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后,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对上述文件进行核查。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建立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的事后复核程序,及时检查是否存在可能因疏忽而导致任何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泄漏,并明确一旦出现此类情形的应急处理流程和措施。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员工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 第十四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的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布,如有必要,也可在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进行信息披露。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五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具体格式见附件二),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在互动易网站刊载,同时在公司网站刊载,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在互动易网站刊载的投资者关系活动的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六条 公司不得通过互动易网站披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违规泄露了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始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和交流应本着事实求是的宗旨,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向投资者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生产经营状况,就上述第六条规定事项与投资者进行沟通,帮助投资做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第十八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管理活动时,可以根据自愿原则披露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必须披露信息以外的与公司相关之信息,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时应坚持公开、公平和平等原则,并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当自愿性信息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时,应以明确的提示性文字或说明,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风险因素。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机构设置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并实施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并负责对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落实和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具体负责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及其信息披露事务,董事会办公室在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组织与实施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公司监事会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公司是否依照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合法、有效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应积极参与并主动配合公司董事会、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给予董事会办公室充分的信任,董事会办公室的负责人可以出席公司召开的各种会议,从而能够全面掌握和了解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的对外窗口,公司应对相关工作人员及参与投资者管理活动的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董事会办公室的工作人员须具有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和良好的沟通能力、品行端正、诚实守信、有热情、有责任心,并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及心理承受能力; (2)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经济、财务、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3)经过必要的培训,使其了解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容及程序,熟悉证券市场及本公司情况,提高信息披露水准; (4)熟悉公司的全面情况,包括运营、财务、业务、研发、营销、人事等方面。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受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充分信任、可以列席公司的各种会议,从而能够全面掌握公司自上而下、自下而上的信息,对公司发展战略和发展前景有深刻的了解;第二十五条 在投资者关系管理过程中,董事会办公室的具体职责是:

(1)制订和执行投资者关系管理计划;

(2)执行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3)负责接待公司机构股东、中小投资者和新闻媒体,进行适当的信息沟通工作;

(4)维护公司与投资者信息网络平台,通过网络与投资者沟通。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六条 为加强公司的信息管理,确保对外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与及时性,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应制订具体的信息披露制度。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该忠实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报送及披露信息。第二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第二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包括:信息披露的原则、信息披露的内容、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信息披露的程序、信息披露的保密措施等方面。 第三十条 在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和执行中,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投资者关系工作并应明确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及各信息相关方的责任与义务。 第三十一条 对于公司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事件,公司应避免以媒体采访及其他新闻报道的形式披露相关信息。在未进行正式披露之前,禁止向任何新闻媒体提供相关信息。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维护 第三十二条 为提高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质量,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协助公司处理与媒体及公众间的信息交流管理工作,以提高公司的品牌和投资者的认可度。 第三十三条 公司在网站中建立投资者关系信息网络平台,通过网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信息。公司应避免在公司网站上刊登媒体对公司的有关报告及分析师对公司的分析报告,并避免向投资者引用或分发分析师的分析报告,以防止公司可能被视为赞同有关观点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并进而导致投资者可能追究公司的相关责任。 第三十四条 除法定的信息披露外,公司可以组织现场参观、推介会、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路演、一对一沟通、研讨会、新闻发布会、网上论坛等多种形式,向投资者介绍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原则上公司在投资者管理活动中披露

信息的内容应以公司对外公告的内容为限。 第三十五条 公司对外披露的投资者信息咨询专线要有专人负责接听,耐心回答投资者关心的有关问题。当公司的投资者咨询专线电话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变更后的咨询电话。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设专人负责与机构投资者、中小投资者、财经媒体的接待、采访工作。对于到公司访问的投资者、媒体记者等,接待前应要求来访者提供来访目的及拟咨询问题的提纲,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审定后交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小组或董事会办公室。投资者、媒体记者来访由投资者关系工作小组或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并在董事会秘书指导下完成接待工作。 第三十七条 公司建立公司与媒体、投资者的危机处理应急机制,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妥善处理、化解各类危机。公司可以制定整体的宣传方案,并有计划地安排公司领导接受媒体采访、报道。对于媒体自行联系采访,应由采访者提供采访提纲,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后报公司董事长或总裁确定采访内容。采访后媒体形成的采访材料应由董事会秘书审核后再行报道。 第三十八条 收集媒体、证券分析师、基金经理、各类投资者对公司的看法和建议,并定期向公司董事会、公司经理层汇报,以利公司吸取外部建议。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与监管部门、交易所等相关部门建立并维系良好的公共关系,及时将监管部门的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监事和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传达。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投资者关系咨询机构等保持良好的交流和合作关系。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附件一:

承 诺 书华自科技股份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公司)将对你公司进行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根据有关规定做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公司)承诺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不故意打探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你公司许可,不与你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本人(公司)承诺不泄漏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你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你公司证券; (三)本人(公司)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四)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性信息的部分内容),在对外发布或使用至少两个工作日前知会你公司,并保证相关内容客观真实; (六)本人(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公司也可明确规定责任的内容) (七)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公司)对你公司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活动,时间为: ; (八)本承诺书的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经本公司(或研究机构)书面授权的个人在本承诺书有效期内到你公司现场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视同本公司行为。(此条仅适用于以公司或研究机构名义签署的承诺书)

承诺人(公司):

授权代表:

年 月 日

附件二:

华自科技股份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编号:

投资者关系活动类别:

□特定对象调研 □分析师会议 □媒体采访 □业绩说明会 □新闻发布会 □路演活动 □现场参观 □其他 (请文字说明其他活动内容)参与单位名称及人员姓名:

时间:

地点:

公司接待人员姓名:

投资者关系活动主要内容介绍:

附件清单(如有)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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