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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自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8

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有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二、关于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编制的《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全面地反映了目前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执行和运行的实际情况。

三、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该利润分配预案是在充分考虑公司本年度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做出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现金分红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同意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聘任公司 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根据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服务意识、职业操守和履职能力,全体独立董事认为聘任该所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理由充分。

同意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2021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反映公司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止的财务状况、资产价值及经营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公司基于谨慎性原则并遵照《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开展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六、关于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是公司正常经营活动所需,交易定价合理、公允,严格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关于关联交易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也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影响。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项议案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关于 2022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安排。

七、关于使用自有资金开展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开展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的相关资料,并对公司资金状况、内控制度等进行了必要的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开展热轧卷板和铜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与日常经营需求紧密相关,不以投机、套利为目的,在保证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有利于有效规避市场风险,锁定公司的产品预期利润,提高公司抵御市场波动和平抑价格震荡的能力。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使用的资金全部为自有资金,且建立了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控制措施。公司开展与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审批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开展热轧卷板和铜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

八、关于继续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认真审核相关材料后,认为:公司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与日常经营需求紧密相关,不以投机、套利为目的;公司已就开展的套期保值业务的行为建立了健全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措施;在保证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使用自有资金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利于锁定公司的汇兑成本,增加汇兑收益,合理降低财务费用,不存

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审批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九、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治理制度的独立意见

董事会根据最新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治理制度有关条款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同意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和《关于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部分子议案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二次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二次修订稿)》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长远发展战略,有利于拓展公司主营业务、提升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项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公司审议该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规定,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十一、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二次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二次修订稿)》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发展规划;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项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公司审议该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规定,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十二、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符合公司长期战略目标,有利于拓展公司主营业务、提升盈利能力。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适当;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合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项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公司审议该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规定,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十三、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该报告对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背景和必要性、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等事项作出了充分详细的说明,有利于投资者对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募集资金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公司战略目标,有利于拓展公司主营业务、提升盈利能力。项目实施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项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公司审议该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规定,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十四、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填补措施的方案(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及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要求,公司就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公司拟采取的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合法、合规,符合公司

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五、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对前次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管理,已披露的募集资金的相关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未发现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六、关于公司《净资产收益率及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审核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我们认为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净资产收益率及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审核报告》(天职业字(2022)审核字7470号)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在报告期内的净资产收益率及非经常性损益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公司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净资产收益率及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审核报告>的议案》。

十七、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 宜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决议程序合法有效。本次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 宜有利于公司充分利用资本市场的融资功能,拓展公司业务,促进可持续发展。 董事会在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实施小额融资,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 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德明、黄珺、金维宇

2022年4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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