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华自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8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我们就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查,发表了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聘任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认真负责、勤勉尽职、熟悉公司业务,严格依据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表现出较高的专业水平,对公司规范运作和相关管理工作给予积极建议和帮助。我们同意继续聘任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同意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预计的 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基于业务发展和正常经营需要,属于正常交易行为,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未来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独立性产生负面影响。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将 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提交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且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三、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公司投资计划和实际需求,对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募投项目“储能电站建设项目”中“桂东县100MW/200MWh储能电站建设”的实施地点进行调整,并相应调整该项目名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

四、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根据调整后的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方案,调整报告期以及更新相关财务数据,并编制了《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二次修订稿)》,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修订符合公司实际需求,有利于公司再融资工作的顺利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

五、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根据调整后的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方案,调整报告期以及更新相关财务数据,并编制了《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修订符合公司实际需求,有利于公司再融资工作的顺利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

六、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根据调整后的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方案,编制了《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修订符合公司实际需求,有利于公司再融资工作的顺利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

七、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填补措施的方案(修订稿)》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根据调整后的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的方案,并调整报告期以及更新相关财务数据,编制了《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承诺的公告(修订稿》,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修订符合公司实际需求,有利于公司再融资工作的顺利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

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德明、黄珺、金维宇

2022年4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