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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恒立冷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11年11月)
公告日期:2011-12-08
              岳阳恒立冷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岳阳恒立冷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各部门和控股子公司的信息
收集和管理办法,确保公司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所有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公司重大
信息内部报告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
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
事件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项、交易信息、关联交易、重大经营管
理及其他重大事项等信息,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
和公司,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负责人、
公司下属分公司或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长和总
经理、公司派驻参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
门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士均为重大信息报告的义务人
(以下简称“报告义务人”),对其职权范围内知悉的重大信息负有向
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义务。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获悉重大信息时,负有及时将有关信
息告知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的义务。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的日常管理部门,
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控
股子公司、公司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
更进程: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包括变更召开
股东大会日期的通知)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三)公司各部门或各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
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1、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证监局认
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
产品、商品等于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
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
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
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
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
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四)关联交易事项:
    1、本条签署第(三)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五)诉讼和仲裁事项:
    1、涉及的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连续十二个月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前款
所述标准的,适用该条规定。已履行报告义务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不再累计计算。
    (六)其他重大事件:
    1、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2、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3、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5、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6、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
    7、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七)重大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单次损失在 1000 万元以上;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务到期未获清
偿,金额达到 1000 万元以上;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金额 1000 万
元以上;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单项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
    5、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
    6、公司决定解散或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7、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8、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
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9、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
    10、 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1、 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
刑事处罚;
    12、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关机
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及出现其他无法履行职责的情况;
    13、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八)重大变更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
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4、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其他再融资方案;
    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对公司发行新股或
其他再融资申请提出相应的审核意见;
    6、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所持有股份出现被
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设定信托等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
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7、公司董事长、董事(含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
出辞职或发生变动;
    8、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
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主要供货商或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9、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
产生重大影响;
    10、新产品的研制开发或获批生产;
    11、新发明、新专利获得政府批准;
    12、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
产生重大影响;
    13、聘任、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4、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15、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发
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6、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日常经营业务合同:
    1、公司一次性签署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采购、销售、工程承
包或者提供劳务等涉及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
业务收入 2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 亿元人民币的合同;
    2、合同生效、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重大不确定性、合同提前解除、
合同终止或者履行完毕等上述第 1 项合同的进展情况;
    3、公司销售、供应依赖于单一或者少数重大客户的,如果与该
客户或者该几个客户间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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