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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源股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8

朗源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朗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公平性,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朗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公司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内幕信息管理具体工作责任人,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证券投资部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的具体工作。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相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应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事业部、各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和公司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负责人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的甄别及保密工作,积极配合证券投资部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备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的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十五)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十六)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

(十七)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八)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九)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二十)重大资产重组计划;

(二十一)公司股权激励、员工持股或证券发行(含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配股、发行公司债或可转换债券等)的计划;

(二十二)回购股份;

(二十三)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二十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人员和外部人员。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填写《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附件1),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进行确认。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市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第九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附件2),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上市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一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第十二条 公司各事业部、各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和公司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负责人为本单位内幕信息管理的主要责任人,负责协调和组织本单位的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第十三条 公司应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按照规定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要求上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可调取查阅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上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工作,自获悉内幕信息之日起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及时向证券投资部备案,证券投资部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它有关信息,并及时告知变更情况。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操作程序: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需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及证券投资部。证券投资部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及时报送公司

证券投资部;

(三)证券投资部应对各部门填报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进行分类管理,同时根据同一内幕信息事项截止到信息公开前的整个流程,了解所涉及到的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负责汇总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按照规定向监管部门报告备案。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十六条 所有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均负有保密义务。公司可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发出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方式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披露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而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而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并须将扩大信息知情人员范围及时报告证券投资部。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其知晓的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的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在公司局域网或网站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不得买卖公司的股票,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

第二十条 公司传递给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各种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会议文件、公告草稿等,在未对外公告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须予以严格保密。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会议记录、决议、软(磁)盘、光盘、录音(像)带、移动存储器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和存储介质妥善保管,不得借给他人阅读、复制,更不准交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

第二十二条 文印员印制有关文件、资料时,要严格控制印制数量,不得擅自多印或少印。印制文件、资料过程中,损坏的资料应由监印人员当即销毁。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及子公司在与有关中介机构合作时,如可能涉及本公司应

披露信息,需与该中介机构签订保密协议或制定严格的保密安排,确保该等应披露信息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或对外披露。

第二十四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发生以下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公司将视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日常处理、行政处分等相应处理;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触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相关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

(二)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对外泄露内幕信息的;

(三)不报、瞒报、漏报、迟报、错报《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有关信息的。

第二十六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第五章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外部信息使用人”指公司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向外部单位报送公司内幕信息的,该外部单位及其相关人员为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

第二十八条 公司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内幕信息。对无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依据而要求公司向其报送内幕信息的,公司有权拒绝。

第二十九条 外部信息使用人自知悉公司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内幕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外部信息使用人不得泄露、传播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三十条 外部信息使用人因保密不当致使内幕信息被泄露,应立即书面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三十一条 外部信息使用人在对外披露的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的重大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第三十二条 外部信息使用人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泄露、传播内幕信息,或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或他人谋利,或有关人员失职,给公司或他人造成严重损失或影响,公司将视情节轻重,追究其责任。

外部信息使用人使用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朗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1:

朗源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公司简称:朗源股份 股票代码:300175内幕信息事项(注1): 报备时间: 年 月 日

姓名或名称所在单位 职务(岗位)身份证号码知悉内幕 信息时间知悉内幕 信息地点知悉内幕 信息方式 (注2)内幕信息 内容 (注3)内幕信息 所处阶段 (注4)登记 时间登记人 (注5)联系方式通讯地址备注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1. 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2.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4.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5.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附件2: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公司简称:朗源股份 股票代码:300175

交易阶段时间地点筹划决策方式参与机构和人员商议和决议内容签字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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