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作为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我们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1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
1、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未发生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与关联方所发生的各项资金往来均属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正常的经营性往来。
2、报告期内,公司审批的对外担保金额为21,400万元,占公司2021年末经审计净资产8.19%,报告期末,公司实际对外担保余额为9,500万元,占公司2021年末经审计净资产3.63%,均为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担保。除此之外,公司不存在其他担保事项,也无逾期担保金额或涉及诉讼的担保金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金额等。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公司持股5%以上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报告期内公司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定,未发生各种违规对外担保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累计至2021年12月31日违规对外担保情况;报告期内的各项担保均已按照《公司章程》及其它相关制度的规定履行了相应法律程序。
我们将继续对公司的资金占用、对外担保事项予以关注,并督促公司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严格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继续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保护公司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权益。
二、关于《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完善,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公司内部控制重点活动按内部控制各项制度的规定进行,内部控制严格、充分、有效,保证了公司的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报告期内,公司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进一步完善了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
我们认为公司出具的 《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符合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
三、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广大投资者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续聘公司2022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过程中,能够遵照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较好地履行双方合同中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为保持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工作的连续性,我们同意公司继续聘任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终止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终止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是结合公司目前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内外部各种因素作出的决策。相关决策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目前各项业务经营正常,本次终止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终止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
(本页无正文,为《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张复生 | 姚庆霞 | 童靖 |
2022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