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金百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深圳市金百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实现对公司财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充分发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独立性、有效性,保护全体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金百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设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或“委员会”)。为确保审计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特制订本细则。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的专门机构。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细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两名独立董事,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会议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且该独立董事应为会计专业人士,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召集人由董事长提名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在该任期内,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公司根据本细则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负责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十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发现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的,或者保荐机构、外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监事会指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内部审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财经管理、内部审计部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
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十六条 监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委员会委员是否按照本细则履行职责。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督审计活动。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审计委员会应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或两名以上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审计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的召开应提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临时会议的召开应提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前述临时会议的通知期可以豁免。
第二十条 会议通知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件送出等方式进行通知。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表决方式。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审计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人员可以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审计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审计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进行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
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与会委员对会议决议持异议的,应在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上予以注明。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保存期不少于十年。
第三十条 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的表决结果;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