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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利达: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8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2583号文核准,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柯利达”或“发行人”)于2020年12月向特定投资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48,379,625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4.32元,应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0,899.9980万元,根据有关规定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人民币633.8094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金额为人民币20,266.1886万元。该募集资金已于2020年12月18日到账,并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容诚验字[2021]361Z0004号《验资报告》验证。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 或“保荐机构”)作为柯利达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依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发行人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3828.SH

注册资本:61,046.0158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苏州市高新区邓尉路6号法定代表人:顾益明董事会秘书:何利民联系电话:0512-68257826本次证券发行类型:非公开发行股票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0年12月31日本次证券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三、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法定代表人:杨华辉保荐代表人:穆宝敏、万弢联系电话:0591-38281888

四、保荐工作概述

1、尽职推荐阶段

柯利达非公开发行保荐期间,保荐机构积极组织协调中介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具体工作包括: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柯利达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尽职调查;统筹本次的各项准备工作,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发行保荐书、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尽职调查报告等重要文件及相关其他文件。保荐机构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柯利达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送中国证监会备案。

2、持续督导阶段

(1)督导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规定,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督

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4)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5)持续关注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的承诺的履行情况,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6)持续关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

(7)持续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发行人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

(8)定期对上市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核查报告及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等相关文件。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无。

六、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柯利达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工作,为本次发行的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二)持续督导阶段

柯利达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规范运作,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开展现场检查工作,为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二)持续督导阶段

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积极配合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为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支持和便利。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兴业证券对柯利达在本次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均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公司严格按照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定,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公司已披露情况一致,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放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发行人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尚未使

用完毕,保荐机构将对其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十、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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