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保荐机构: |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被保荐公司: | 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
保荐代表人姓名: | 穆宝敏、万弢 |
联系电话: | 0591-38281888 |
联系地址: | 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2583号文核准,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柯利达”或“公司”)于2020年12月向特定投资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48,379,625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4.32元,应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0,899.9980万元,根据有关规定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人民币633.8094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金额为人民币20,266.1886万元。该募集资金已于2020年12月18日到账,并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容诚验字[2021]361Z0004号《验资报告》验证。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柯利达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柯利达进行了持续督导,现对2021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汇报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 | 工作内容 | 实施情况 |
1 |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 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持续督导制度,已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
2 |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 保荐机构已与公司签订保荐协议,该协议已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 |
3 |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 在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回访、现场检查等方式,对上市公司开展了持续督导工作 |
4 |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2021年度,公司未发生应按有关规定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事项 |
5 |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2021年度,公司未发生违法违规情况;相关当事人无违背承诺的情况 |
6 |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 2021年度,公司及相关人员无违法违规和违背承诺的情况 |
7 |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 保荐机构核查了公司执行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等相关制度的履行情况以及公司管理层的履职情况,其均符合相关法规的要求,并督促公司严格执行公司治理制度 |
8 |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 公司已建立并有效执行相关制度、规则 |
9 |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公司已建立了信息披露制度体系。保荐机构已督导公司严格执行相关制度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10 |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11 |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12 |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 2021年度,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未发生相关情况 |
13 |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2021年度,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按期履行相关承诺 |
14 |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2021年度,公司未发生相关情况 |
15 |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 2021年度,公司未发生相关情况 |
16 |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 已制定了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计划,明确了现场检查的工作要求,并于2021年12月对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 |
17 |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二)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四)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等;(五)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六)业绩出现亏损或营业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50%以上;(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 经核查,公司2021年度业绩出现亏损3.7亿,主要是1、受下游房地产行业景气度等因素影响,公司当年度计提的信用减值损失较多,约1.7亿元,较前一年度增长约60%;2、商誉减值影响净利润约0.9亿元,主要系并购之控股子公司四川域高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经营不及预期,计提商誉减值;3、材料价格和用工成本上涨导致毛利率下降;4、去年江苏疫情影响 |
18 | 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 已督导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对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进行专项核查 |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兴业证券对柯利达2021年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均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公司严格按照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三、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柯利达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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