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通用股份: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3月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8

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3月非公开发行股票之

保荐总结报告书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573号)核准,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通用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145,371,005股,发行价格6.45元/股,募集资金总额937,642,982.25元,扣除发行费用15,113,881.19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922,529,101.06元,上述资金已于2019年3月19日到账(以下简称“2019年3月非公开发行股票”)。以上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苏公W[2019]B016号《验资报告》,公司在银行开设了专户存储上述募集资金。根据财税[2018]50号文,公司对相关发行费用进行调整,调整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922,760,056.14元。公司聘请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作为公司该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至2020年12月31日。

公司于2020年9月2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相关议案。公司聘请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英证券”)担任保荐机构,华英证券指派赵健程和孙毅担任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工作及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间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因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另行聘请保荐机构,应当终止与原保荐机构的保荐协议,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应当完成原保荐机构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因此,中信建投未完成的对公司非公开发行持续督导工作由华英证券承接,中信建投不再履行相应的持续督导职责。

公司于2022年3月11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将公司2019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120万条高性能智能化全钢子午胎建设项目”予以结项。结项后,为提高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公司将节余募集资金8,918.88万元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截至目前,2019年3月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持续督导期已届满,华英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上证发[2022]12号)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

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

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保荐机构名称注册地址

无锡经济开发区金融一街10号无锡金融中心5层01-06单元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

无锡经济开发区金融一街10号无锡金融中心5层01-06单元

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

葛小波

法定代表人保荐代表人

孙毅、赵健程

0510-85200510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联系电话发行人名称

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名称证券代码

601500

证券代码注册资本

1,074,796,667元

注册资本注册地址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港下

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港下

主要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

顾萃

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

周耀庭、周海江、周海燕、刘连红、顾萃

实际控制人联系人

董事会秘书(卞亚波)

联系人联系电话

86-0510-66866165

联系电话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非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本次证券登记时间

2019年3月25日

本次证券登记时间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1、尽职推荐阶段:不适用。

2、持续督导阶段:

在持续督导阶段,保荐机构主要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督导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规定,有效执行

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督

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

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

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4)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

其他相关文件;

(5)持续关注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的

承诺的履行情况,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6)持续关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

(7)持续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发行人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

(8)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

(9)根据监管规定,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

(10)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持续督导期内中国证监会、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机构或其保荐的发行人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不适用。

2、持续督导阶段:

在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重要事项或信息披露事项,发行人能够及时与保荐机构进行沟通,并根据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为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便利条件。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的说明及评价

在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专业报告,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核查工作及持续督导相关工作。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于发行人持续督导期间与保荐工作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及事后及时审阅,督导公司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按照证券监督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阅,认为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募集资金使用的审批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不存在违反国家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公司于2022年3月11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将公司2019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120万条高性能智能化全钢子午胎建设项目”予以结项。结项后,为提高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公司将节余募集资金8,918.88万元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92号)核准,公司于2021年6月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97,986,577股,发行价格为4.47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884,999,999.19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人民币13,061,988.61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71,938,010.58元,持续督导期间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

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上述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处于持续督导期间内。

十一、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3月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孙毅 赵健程

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