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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证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配股公开发行证券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8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配股公开发行证券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编号:Z20374000申报时间:2022年4月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配股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722号)核准,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或“山西证券”)以股权登记日2020年6月16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公司股本总额2,828,725,153股为基数,按每10股配售3股的比例向全体股东配售股份(以下简称“本次配股”)。本次配股共计配售761,046,394股人民币普通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3,589,771,547股,本次配股配售股份已于2020年7月10日起上市。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本保荐机构”)担任山西证券本次配股项目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负责对山西证券的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至2021年12月31日止。中信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相关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500
注册资本3,589,771,547元
注册地址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王怡里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配股公开发行A股股票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0年7月10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本次发行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配股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722号)核准,山西证券本次配股共计配售761,046,394股人民币普通股,发行价格为5.00元/股,本次配股募集资金总额3,805,231,970.0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3,757,018,663.74元。上述资金的到位情况业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毕马威华振验字第2000524号验资报告。

三、保荐工作概述

山西证券本次配股配售股份于2020年7月1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中信证券担任山西证券本次配股项目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截至2021年12月31日,山西证券本次配股项目募集资金已经使用完毕,中信证券作为山西证券本次配股项目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对山西证券的持续督导期限已经届满。

持续督导期间,本保荐机构针对山西证券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并承担了以下相关工作:督导山西证券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督导山西证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相关文件;督导山西证券合规使用与存放募集资金;督导山西证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证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持续关注山西证券是否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定期或不定期对山西证券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及年度保荐工作报告等相关文件。

四、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2022年3月18日,公司控股子公司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德证券”)及乐视网2016年非公开发行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杨丽君、王鑫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2]11号),主要内容如下:中德证券为乐视网2016年非公开发行项目提供服务涉嫌未勤勉尽责,中国证监会拟对中德证券及相关人员作出行政处罚。

五、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

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的进行对外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保证了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及时对有关重大事项提出建议和发表专业意见。

六、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包括会计师、律师等山西证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勤勉地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在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的持续督导期间,上述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有关专业意见。

七、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代表人对公司持续督导期间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核查,公司已按照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公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披露及时、准确、真实、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山西证券严格按照监管部门批复和公开披露文件所承诺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占用、委托理财等情形;不存在未经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改变实施地点等情形,募集资金使用与已披露情况一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按照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完毕。

九、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无。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配股公开发行证券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王 琛

年 月 日邱志千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张佑君

保荐机构公章: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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