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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比食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8

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做

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董事会办公室

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并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工作。第三条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

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的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都应做好内

幕信息的保密工作。第五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

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

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二章内幕信息的范围第六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司

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募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及本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第七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

资产总额的30%,或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

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

大额赔偿责任;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或者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

末净资产的10%;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总经理或财务负责人发生变动;董事

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的重大

变化,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

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或被其他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12)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13)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14)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15)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或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可

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16)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

议;

(17)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18)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19)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20)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21)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

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22)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23)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24)公司尚未披露的定期报告和业绩快报;

(25)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等活动;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第八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关人员。第九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

息的人员;

(5)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6)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7)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8)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

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9)前述第(一)至(八)项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10)中国证监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

员。

第四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第十条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

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内容和时间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第十一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按照附件一格式填写《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表》,包括但不限于知情人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证券帐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当公司发生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了应当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见附件一)外,还需要同时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见附件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

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电子化系统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第十二条登记备案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

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材料保存至少十年以上。第十三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

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第十四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

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五章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及处罚第十五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第十六条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

公开披露前应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第十七条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

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第十八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或者建议他

人买卖公司股票。第十九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

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

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或要求其承担赔

偿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

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

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第二十一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动而受到公

司、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将把处罚结果报送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在公司指定的报刊和网络进行公告。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所述的“以上”均包含本数。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正式执行。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据以修订,报董事会审议批准。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一:

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序号

序号内幕信息知情人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证券账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内容知悉内幕信息时间、地点知悉途径及方式登记时间登记人

附件二:

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交易阶段

交易阶段时间地点筹划决策方式参与机构和人员商议和决议内容签名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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