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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宇燃油: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部分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8

一、 关于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2021年度的资产状况和经营成果。

二、 关于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继续完善相关内控管理制度,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现状符合有关要求和公司实际情况;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如实反映了公司内控的现状。

三、 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对董事会提出的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无异议,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 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公司使用部分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公司将部分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降低公司财务成本,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使用不超过人民币9亿元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业务。

五、 关于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预计的2022年日常关联交易为满足公司办公所需的租赁行为;上述关联交易价格以市场价为依据,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股东利益的行为。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公司关于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六、 关于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系满足日常经营所需,为正常经营行为,决策程序合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 关于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为相关子公司提供担保,以及相关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是上市公司内部主体间的担保,系正常经营行为,担保风险在公司可控范围之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的决策、审议及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八、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依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原会计政策相关内容进行调整,符合财政部、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能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

议部分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严健军周桐宇何晓云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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