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新区创新创业小镇E区;
谷晓嘉,时任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裁(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 文,时任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
经查明,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延安必康)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
2021年3月,延安必康与延安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生借款合同纠纷、控制的徐州北盟物流有限公司与延安市鼎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发生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上述2起民事诉讼金额合计13.11亿元,延安必康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1年6月17日才予以披露。
二、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债券募集资金
延安必康将“18必康01”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中的2.16亿元、1亿元、0.4亿元分别于2018年5月2日、5月7日、5月8日通
过子公司陕西必康制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账户转入陕西松嘉医药有限公司账户,未用于约定用途。
延安必康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规则》第六条、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七)项及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延安必康时任董事长兼总裁(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谷晓嘉、时任财务负责人董文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规则》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对延安必康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规则》第九十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裁(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谷晓嘉、时任财务负责人董文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谷晓嘉、董文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本所固定收益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
0755-88668240)。
对于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2022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