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指南针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诉讼事项基本情况
本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及时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及时雨”)诉公司前高级管理人员梅山、王之杰损害公司利益赔偿纠纷一案,卢湾区人民法院已予以受理。本公司于2011年8月2日、9月1日分别就该诉讼的详细情况及后续进展情况在股份报价转让信息披露平台(http://bjzr.gfzr.com.cn)进行了披露。
二、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2011年9月6日,被告王之杰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认为其冻结的股份价值已经超出本案诉讼标的额,要求解除冻结超额的部分。人民法院遂于当日解除冻结王之杰持有的北京指南针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份12,074,697股。
嗣后,上海及时雨提出复议申请,认为被告王之杰现被冻结的股份不足以维持其申请保全的金额,要求继续冻结相应的股份数额。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上海及时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遂裁定冻结王之杰持有的北京指南针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份1,357,012股。
2011年10月17日,本案正式开庭审理。庭审结束后,上海及时雨与被告王之杰、梅山达成和解协议并申请人民法院予以确认:一、原告上海及时雨确认被告王之杰、梅山在任职上海及时雨从事经营管理过程中,不存在任何失职和损害公司合法权益的行为;二、原告上海及时雨同意申请解除对被告王之杰、梅山的财产保全,被告王之杰、梅山放弃因财产保全造成的相关损失的追偿;三、本案诉讼费由原告上海及时雨承担,原告上海及时雨及被告王之杰、梅山各自承担在本案实际支出的律师费和其他费用。
2011年11月15日,上海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原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因撤二建一被撤销,本案自2011年10月11日起由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出具(2011)卢民二(商)初字第254号民事调解书,对和解协议效力予以确认。
2011年11月17日,上海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出具(2011)卢民二(商)初字第254号民事裁定书,解除冻结被告王之杰、梅山价值3,650,530元的财产。
三、除上述诉讼外,本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的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四、本公司将对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予以及时披露。
北京指南针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1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