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就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2021年度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没有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也未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不存在任何对外担保情形。同意将该议案提交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真审阅公司编制的《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查阅公司内部控制等相关文件,发表独立意见: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得到有效的执行,公司2021年年度内部控制的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三、关于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公司2021年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了检查,发表独立意见:2021年度,公司已按照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对募集资金
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使用,不存在变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以及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合法合规,并能够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履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同意提交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独立意见独立董事经审议认为: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符合《公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该方案是基于公司实际情况作出,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并同意将该方案提交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续聘2022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审查了中瑞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资质和历年工作情况,发表独立意见:中瑞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公司续聘中瑞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22年度审计机构,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继续聘请中瑞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并提交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事项符合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事项。
七、关于2022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制定的2022年度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符合公司目前的实际经营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政策的制定及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
章制度等规定,我们同意公司2022年董事、高管薪酬方案,并同意将董事薪酬方案提请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调整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经核查,公司董事会对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相关调整事项的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属于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调整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九、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以及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成就,且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不得行权的情形。本次行权符合《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的有关规定,激励对象符合行权的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程序合法、决议有效,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258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一个行权期的2,210,631份股票期权的行权手续。
独立董事:赖湘军、张华、余小游
2022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