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对2021年度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
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通过认真审阅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和有关专项报告,查验公司2021年度关于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等情况,并听取公司董事会和经理层的相关意见,特发表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一)报告期内,公司没有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关联交易程序合规、价格公允,均已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均属于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往来,符合证监发[2003]56号文件等规定。
(二)关于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11320万元,即在2020年度,公司向控股公司安徽东华通源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融资担保8200万元,公司就参股公司科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融资向内蒙古伊泰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3120万元。上述两项对外担保尚在保证期内。
除上述担保事项外,报告期内,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且没有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本报告期内的对外担保事项,不存在逾期担保事项。
公司依法建立《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对外担保事项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发生的担保事项系基于公司及下属公司业务发展的合理需要,被担保方财务状况稳定,资信情况良好,担保风险相对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不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形。
独立董事:
崔 鹏 黄攸立 郑洪涛
二○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对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内部审计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充分核查公司的内部控制状况和认真审阅《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鉴证报告》,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纳入范围全面,评价依据、认定标准和整改措施合理,《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客观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与运行情况。
二、公司内部控制体系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相关政策规定等保持一致,符合公司治理和生产经营管理的实际需要,在完整性、合理性等方面不存在重大缺陷,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也不存在重大偏差,在促进规范运作、保障战略实现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我们同意将该报告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
崔 鹏 黄攸立 郑洪涛
二○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对2021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薪酬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核查公司2021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公司按照岗位、绩效、薪酬“三位一体”的模式,对董事、高级人员进行工作考核和薪酬确认。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考核与公司薪酬管理制度相符合,薪酬方案与其所在管理岗位的职责、重要性相符合,年度薪酬总额与公司战略目标、经营指标等实现情况相符合。
三、年度薪酬审议、分配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独立董事:
崔 鹏 黄攸立 郑洪涛
二○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对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确认和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事前核查了公司2021年度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情况,审阅了公司关于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有关材料,对此予以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与中国化学工程集团公司或中国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建设公司、销售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2021年,公司在工程总承包业务中,与上述建设公司发生施工安装关联交易金额总计96,166.88万元,占公司同类交易金额的19.16%,对公司主营业务独立不产生影响。年度关联交易总额低于在2020年度股东大会批准的预计交易额100,000.00万元的3.83%,与预计交易金额存在差异的原因在于采取招投标方式选择施工分包单位,因而存在着一定的波动性。2022年,公司初步估算上述类型的关联交易金额不超过100,000万元,符合公司工程建设预算、工程总承包项目签约及执行等计划。2021年,公司与销售公司发生关联采购业务计859.94万元,占同类交易金额的0.18%,对公司主营业务独立不产生影响。年度关联交易总额超过在2020年度股东大会批准的预计交易额300.00万元的
186.65%,与预计交易金额存在差异的原因在于公司全面推进网上集中采购,且经营规模持续扩张、采购物资品种有所扩展等所致。2022年,公司初步估算上述类型的关联交易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在工程总承包项目履行过程中,公司将遵循市场原则,全面采取招投标方式选择施工安装分包单位、供应商,规范签署施工安装分包和设备材料供货合同,严格履行审批和信息披露程序,可保证交易行为的公正、公开和交易价格的公允、公平,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关于与中国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中化工程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2021年,公司在财务公司的最高日存款余额为87,991.74万元,期末存款余额为87,632.60万元,同时在财务公司发生短期贷款业务1,000万元。存贷款指标均控制在《金融服务协议》所规定的额度之内。公司2021年经审计期末货币资金总额为225,027.97万元。2022年度,公司在财务公司的每日存款余额将不超过110,000.00万元。同时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向财务公司申请综合授信业务(包括贷款、担保等)。
公司根据《金融服务协议》,接受财务公司提供的存款、贷款、结算等服务,可拓宽公司筹资渠道,获得便捷高效、多品种的金融服务,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融资成本和融资风险,不影响公司财务的独立性和资金安全,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关于与控股股东化学工业第三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化三院”)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2021年,公司租赁使用化三院办公辅楼、单身公寓、综合楼和地下车位以及位于上海市田林东路住宅,计租面积为12092.65平方米、车位300个,年租金为534.73万元,双方均履行了《房屋租赁协议》的相关规定。2022年,公司根据《房屋租赁协议》,继续租赁使用上述房屋及车位,年租金为534.73万元。
公司租赁使用化三院相关房屋和车位,旨在满足公司档案管理以及员工住宿、就餐、运动、停车等实际需要,上述租赁行为与公司主营业务无关联,不影响公司资产、业务等的独立性。以市场化原则确定租赁价格,以协议形式明确双方责权利,做到公平、公正,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对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和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总体意见
上述日常关联交易事项事先获得了全体独立董事的审议认可,一致同意将日常关联交易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在表决时实行关联董事回避,董事会的审议结果合法有效。上述日常关联交易议案将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上述关联交易体现了市场化原则,有利于公司生产经营管理业务的
正常开展,不会构成公司对关联方的依赖,不会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性,不会损害公司利益与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
崔 鹏 黄攸立 郑洪涛
二○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对公司2021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认真检查,与公司董事会、经理层进行充分沟通,现对董事会提出的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予以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董事会提出的“公司2021年度每10股派现金股利1.50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分配预案,综合考虑了股东利益、股本规模和公司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不损害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公司现金分红情况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三、董事会在提出利润分配预案时,事先听取了独立董事的意见,其决策程序及机制与公司《章程》等规定相符合。
四、我们同意将该利润分配预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崔 鹏 黄攸立 郑洪涛
二○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聘请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内部审计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全面了解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事务所”)的经营规模、资质条件、专业能力和执业质量等情况,并对此予以事前认可。现就聘请立信事务所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续聘立信事务所为2022年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就拟续聘立信事务所为2022年度审计机构事项与我们进行了事前沟通。经核查,立信事务所具备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有良好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职业素养和诚信状况,符合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坚持独立审计原则,按照审计协议约定,客观公允开展审计工作,切实履行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同意续聘立信事务所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
二、关于续聘立信事务所为2022年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立信事务所是国内最早建立和最有影响力的会计事务所之一,业务规模、执业质量和社会形象方面在国内处于领先地位,签发的国内上市公司审计报告数量在国内一直位居前列。立信事务所组织机构健全,内部管理与质量控制制度完善,执业质量、诚信记录等评价信息良好,具备了作为公司审计机构的基本条件。
立信事务所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坚持独立、客观、公允开展审计工作,切实履行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同时,立信事务所提供审计服务的连续年限以及签字会计师的连续年限均符合相关政策的要求。公司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续聘立信事务所事项提交公司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崔 鹏 黄攸立 郑洪涛
二○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关于在中化工程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存款风险评估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事前查验中化工程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相关资质证件,查阅财务公司组织架构、制度建设、风险控制及运行等情况,评估财务公司资质、业务与财务等方面,并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现对《关于在中化工程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存款风险评估报告》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财务公司系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在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为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公司根据与财务公司签订的《金融服务协议》,规范接受财务公司提供的相关金融服务,同时公司制订《风险处置预案》,可有效控制相关风险,不损害公司利益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
三、公司对财务公司实施全面风险评估,并形成《风险评估报告》,我们认为公司的查验程序合理、合法,风险评估充分、完备,《风险评估报告》客观反映了财务公司的基本情况。
四、公司董事会审议该《风险评估报告》实行关联方回避表决,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独立董事:
崔 鹏 黄攸立 郑洪涛
二○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与中化工程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续签
《金融服务协议》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事前审查,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现就公司与中化工程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等相关事项予以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财务公司系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在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为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遵循平等原则,经协商一致,拟续签《金融服务协议》,不损害公司利益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我们同意公司与财务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
二、公司制定有《与中化建工程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存款风险处置预案》。我们认为风险处置机构及职责明确,风险处置预案充分、及时,后续处置方案合理、有效,可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公司在财务公司存款的风险,维护资金安全。
三、公司对财务公司实施风险评估,形成了《风险评估报告》,我们认为公司的查验程序合理、合法,风险评估充分、完整,《风险评估报告》客观反映了财务公司的基本情况。我们认为公司与财务公司之间发生的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目前不存在风险问题。
四、公司审议该关联事项实行关联方回避表决,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综上所述,公司与财务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有利于拓宽公司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和融资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公司制订了风险处置预案,进行了全面风险评估,可有效控制相关风险。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崔 鹏 黄攸立 郑洪涛
二○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经查阅国家财政部发布的相关会计准则,查询公司执行的相关会计政策,现对公司就变更并执行相关新会计政策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鉴于国家财政部发布《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的通知》(财会【2021】1号),并要求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公司对此应予以严格执行并对现行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二、本次公司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执行上述新准则并变更会计政策,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我们同意公司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对会计政策进行必要的变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
独立董事:
崔 鹏 黄攸立 郑洪涛
二○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