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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公用: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8

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作为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2021年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事项发表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一)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我们对公司2021年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

我们认为,报告期内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以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我们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1、公司对外担保情况(不包括对子公司的担保)

公司2019年第12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为参股公司怀宁润天水务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申请的授信总量2.29亿元提供 39%连带责任增信担保。2019年9月26日,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签订了担保总额为8,931万元的《保证合同》。截至2021年12月31日,本对外担保额余额为6,669万元。

2、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情况

(1)公司2020年第1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为控股子公司中通京西水务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门头沟支行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20年7月22日,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门头沟支行签订了担保总额为4,895万元的《保证合同》,截至2021年12月31日,本次担保余额为4,483.00万元。

(2)公司2020年第10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为控股子公司中通环境治理有限公司不超过7,000万元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20年12月30日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宣武支行签订了担保总额不超过7,000万元的《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截至2021年12月31日,本次担保余额为5,000万元。

(3)公司2020年第11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为控股子公司中通和城水务(北京)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山分行申请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21年3月30日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中山分行签订了担保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的《最高额保证合同》,截至2021年12月31日,本次担保余额为1,010.00万元。

(4)公司2021年第14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为控股子公司中通环境治理有限公司、中山公用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名城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和中山市天乙能源有限公司在东莞银行开具分离式保函分别提供18,000.00万元、10,000.00万元、5,000.00万元和2,000.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2021年6月9日,公司与东莞银行中山分行签订了担保总额为3.5亿元《担保合作协议》,截至2021年12月31日,本次担保余额为336.76万元,全为中山公用工程有限公司开具保函提供的担保。

3、子公司对子公司担保情况

公司2020年第3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同意控股子公司广东名城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东安县名城洁美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分行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20年3月25日广东名城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分行签订了总额不超过4,880万元的《最高额保证合同》。截至2021年12月31日,本次担保余额为4,551.80万元。

4、结论意见

公司认真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严格规范对外担保行为,没有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情况;公司对外担保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信息披露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二、对公司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体系较为完整严密,制度设计较为健全完善,所建立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

公司内部控制重点活动按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进行,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募集资金使用、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严格、充分、有效,保证了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具有合理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符合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

三、对公司2022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等的规定,我们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2022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并就有关情况向公司进行了询问。根据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现基于独立判断就以上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相关日常关联交易拟以公允价格执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二)相关日常关联交易的开展有利于促进公司的业务增长,符合公司实际业务需要,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三)董事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关日常关联交易情况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在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综上,我们认可关于公司2022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事项。

四、关于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现对《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二)公司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募集资金,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对相关信息进行了披露;

(三)同意《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五、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3号)、《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公司章程》和《公司分红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现对公司《中山公用2021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公司《分红管理制度》等的有关规定。

(二)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目前的实际经营状况,既体现公司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又兼顾了公司未来发展的合理需求,保持利润分配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投资者的情况。综上,我们同意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预案,并将该预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我们审阅了《关于续聘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并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未来财务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我们同意将《关于续聘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对《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进行认真审阅,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审批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八、关于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我们对《关于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

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的相关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该事项可满足公司发展所需的流动资金需求,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强公司经营实力,符合公司及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绩效考核方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我们对《关于<中山公用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绩效考核方案>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绩效考核方案遵循“按价值付薪,按贡献付薪”的基本原则,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基准薪酬为基础,通过“岗位价值”与“个人绩效”两个系数进行考核评价,符合公司战略发展目标需求,有利于调动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为公司创造更大价值。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绩效考核方案。

(此页无正文,为《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签名页。)

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张 燎

华 强

吕 慧

骆建华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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