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及其信息披露工作,防范证券投资风险,保证证券投资资金的安全和有效增值,实现证券投资决策及流程的规范化,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证券投资管理。未经得公司同意,控股子公司不得进行证券投资。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符合公司总体战略且投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开展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委托理财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其中,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委托理财业务应遵照公司《委托理财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 公司从事证券投资适用本制度,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作为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的股份超过总股本的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五条 证券投资的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二)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合理评估效益;
(三)应与公司资产结构相适应,严格控制证券投资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六条 公司证券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进行证券投资。
第七条 公司应当以本公司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证券投资,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第二章 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八条 公司的证券投资应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九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审批权限:
(一)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第十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上述事项的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证券投资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在不超过经审议通过的额度范围内,授权管理层制定、批准及具体实施证券投资行为。
第十一条 证券投资的审批程序:
(一)公司拟进行证券投资项目时,需对拟投资项目进行调研并在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分析和论证之后形成可行性报告,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中介机构参与;
(二)可行性报告形成后应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如总经理办公会议认为有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集体论证并决策,超出总经理决策权限的,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董事会根据相关权限对证券投资项目履行审批程序,超出董事会权限的,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独立董事应就证券投资项目的相关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内控程序是否建立健全、对公司的影响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及总经理办公会议是证券投资的决策机构,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决议授权范围内对证券投资行为作出决策。
证券投资项目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可以由公司董事会指定管理层或董事长直接牵头成立证券投资管理领导小组,具体运作由证券投资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执行。
第十三条 证券投资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证券投资前的论证,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资金价格及利率变动以及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等情况,对证券投资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情况等进行可行性分析和风险评估,制定具体的证券投资计划,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
第十四条 财务中心负责证券投资项目的资金管理、效益评估和投资手续办理,建立健全完整的会计账目,做好资金使用的账务核算工作,并进行相关档案的归档和保管。
财务中心应当确定专人对证券投资的资金账户进行日常管理,定期编制资金收支情况报表,跟踪到期的投资资金和收益,保障资金及时、足额到账。根据资金盈余情况,定期报证券投资管理领导小组。
第十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证券投资项目的调研、洽谈、具体执行操作事宜,判断证券投资决策程序,协助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完成相应审批流程,
并进行信息披露。第十六条 审计风控中心负责审核证券投资项目相关法律文件、评估投资风险、监督实施过程。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对证券投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有权聘请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对证券投资资金进行专项审计。
第十八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公司证券投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章 证券投资的实施与监控
第十九条 公司应选择具有证券投资理论知识和丰富投资经验的人员加入证券投资管理领导小组,参与证券投资具体运作。
第二十条 证券投资必须以公司自身名义、通过专用证券投资账户进行,并由专人负责证券投资账户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证券投资管理领导小组指定专人,或在必要时外聘人员、委托相关专业机构,对投资品种、止盈止损建立等进行研究、论证,提出研究报告,提交证券投资管理领导小组审核。
第二十二条 证券投资管理领导小组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范围内制定具体的证券投资计划,报公司董事长审批。证券投资管理领导小组应按照批准的计划进行证券投资活动,未经批准,不得对投资计划进行修改或变更。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对证券投资设立账户并进行核算。财务中心应当每月月末根据证券投资情况,对可能产生投资减值的,按公司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同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对公司证券投资业务相关情况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五章 证券投资的风险控制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证券投资相关的工作人员应当对公司证券投资方案或证券投资的具体操作等信息严格保密,不得向任何
个人或组织透露上述证券投资信息。第二十五条 证券投资管理领导小组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将证券投资具体情况向董事会汇报,由公司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证券投资及相应的损益情况。第二十六条 证券投资实施期间,如发现投资方案有重大漏洞、证券投资项目实施的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受到不可抗力的影响、项目有实质性进展或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化时,项目执行人或信息知情人应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第二十七条 公司审计风控中心有权对公司证券投资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认为公司证券投资项目实施过程存在风险时,应当向董事会书面提示风险并提出建议。证券投资项目负责人应对揭示风险问题作出迅速回应,并向证券投资管理领导小组提交书面解决方案。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随时调查跟踪公司证券投资情况,以此加强对公司证券投资项目的前期与跟踪管理,控制风险。
独立董事、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公司证券投资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的证券投资活动。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跟踪证券投资的执行进展和投资安全状况,如出现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按规定履行披露义务。
第六章 证券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当按照相关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履行公司证券投资信息的对外披露,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已获知的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证券投资以及相应的损益情况。
第三十三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重大资产收购或者重
大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可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披露资金最终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以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存在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为准。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原《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