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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公用:《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2年0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8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公司委托理财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必须是低风险,流动性好、安全性高的产品。

第三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业务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必须充分防范风险,受委托方应是资信、财务状况良好且无不良诚信记录以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在规范运作、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应尽可能获得最大收益。

第四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履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第二章 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

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第六条 委托理财应当以发生额为计算标准,并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第五条标准的,适用于第五条规定。已经按照第五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三章 委托理财的日常管理

第七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委托理财的日常管理部门为公司财务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委托理财方案的前期论证、调研,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投资期间等事项进行风险性评估和可行性分析,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咨询服务;

(二)负责选择资信、财务状况良好且无不良诚信记录以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组织将与受托方签订的委托协议、受托方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提交合同审批部门进行预审,之后提交财务负责人进行风险审核;

(三)在理财业务延续期间,应随时密切关注受托方的重大动向,出现异常情况时须及时报告财务负责人、总经理、董事长乃至董事会,以便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四)在理财业务到期日,负责向受托方及时催收理财本金和利息;

(五)负责及时将理财协议、产品说明书、理财收益测算表正本、银行营业执照等文件及时归档保存。

第四章 监督与风险控制

第八条 公司审计部门负责对委托理财项目的审计与监督,包括审查理财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办理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和账务处理情况等。每季度末审计部门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委托理财业务情况。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及时跟踪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须立即报告董事会,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十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未按照公司既定的投资方案进行交易,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或由于工作不尽职,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或收益低于预期,将视具体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委托理财的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相关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达到披露标准的,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委托理财事项的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将委托理财事项的相关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在做出委托理财决议后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 董事会决议及公告;

(二) 独立董事就相关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内控程序是否建立健全、对公司的影响等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三) 保荐机构就委托理财的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公司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是否充分有效等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明确同意意见(如有)

第十四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五条 公司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开展委托理财业务的,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委托理财的有关事项。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原《委托理财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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