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并发表以下意见:
一、关于续聘 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审计工作中,能够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出具的报告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业务的处理上具有丰富的经验,该事务所执业人员具有良好的执业素质和执业道德。因此,同意公司继续聘任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并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章页)
独立董事签字:
吴 韬
2022年4月27日
独立董事签字:
方咏梅
2022年4月27日
独立董事签字:
黄 栋
2022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