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26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并同意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 修订内容
本次修改前的原文内容 | 本次修改后的内容 |
第一条为规范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 第一条 为规范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 | 第四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 |
第七条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 | 第七条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战略和发展规划;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 | 计划; ……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 |
第二十三条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通信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通信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通信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通信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
第三十七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第三十七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 | 第四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应当采用累 |
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亦可以分散投于多人。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时实行差额选举(即按照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从前往后根据拟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由得票较多者当选)。 在累积投票制下,独立董事应当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别选举。 | 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累积投票实施细则如下: (一)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有表决权的股份享有与拟选出的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可以自由地在董事候选人之间或者监事候选人之间分配其表决权,既可分散投于多人,也可集中投于一人; (二)在累积投票制下,独立董事应当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别选举;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时实行差额选举(即按照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从前往后根据拟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由得票较多者当选)。 |
第六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自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 第六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即起执行,本议事规则生效的同时,原议事规则废止。 |
除上述修订内容外,《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其他内容不变,条款顺序调整。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董事会决议;
特此公告。
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2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