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097 证券简称:天益医疗 公告编号:2022-011
宁波天益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关于同意宁波天益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939号),天益医疗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473.6842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52.37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71,768,415.54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77,205,206.61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94,563,208.93元。募集资金已于2022年3月29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2年3月29日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22]第ZA10604号”《验资报告》。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
经公司2020年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按照轻重缓急顺序投入以下项目: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总投资 (万元) | 计划利用募集资金额(万元) |
1 | 年产4,000万套血液净化器材建设项目 | 29,254.06 | 23,900.00 |
2 | 年产1,000万套无菌加湿吸氧装置建设项目 | 9,323.51 | 7,900.00 |
3 | 综合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10,594.84 | 9,200.00 |
4 | 补充流动资金 | 10,000.00 | 10,000.00 |
合计
合计 | 59,172.41 | 51,000.00 |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专户开立、存储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于2022年3月10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设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近日,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分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新城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高新区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及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签署了《宁波天益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截至2022年3月29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开户行 | 账号 | 专户余额(元) | 用途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分行 | 33150199504600000596 | 205,429,321.21 | 超募资金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 | 31010122001060033 | 239,000,000.00 | 年产4000万套血液净化器材建设项目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新城支行 | 3901150229000139186 | 79,000,000.00 | 年产1000万套无菌加湿吸氧装置建设项目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高新区支行 | 39412001040011066 | 92,000,000.00 | 综合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 574903146510828 | 100,000,000.00 | 补充流动资金 |
合计 | 715,429,321.21 | - |
注: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94,563,208.93元,与截至2022年3月29日募集资金专户余额差额部分系尚未支付的发行费用。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协议中甲方为公司,乙方分别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分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新城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高新区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以下简称“乙方”),丙方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沈一冲、水耀东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以孰低为准),乙方应当及时以电话及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
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宁波天益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2]第ZA10604号”《验资报告》。
特此公告。
宁波天益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2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