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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力特: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8

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保障监事会依法行使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设立,对公司财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公司常设监察机构并保障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利益不受侵犯。监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监事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法人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 监事会的性质和职权

第四条 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五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第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条 监事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八条 建立监事会决议执行记录制度。监事会的每一项决

议均应指定监事执行或监督执行。被指定的监事应将决议的执行情况记录在案,并将最终执行结果报告监事会。

第九条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和员工利益时,可采取下列措施:

(一)发出书面通知,要求予以纠正;

(二)要求公司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核实;

(三)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向国家有关监督机构、司法机关报告或者提出申诉;

(五)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提起相关诉讼。

监事和监事会对董事会决议不承担责任,但未履行本条规定的建议复议和报告的义务,视为监督失职并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条 监事会不干涉和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和人事任免工作。但上述活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时,监事会有权要求纠正。

第十一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监事履行职责时,公司各业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不得拒绝、推诿或阻挠。公司应对监事履行职责的行为,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监事会发现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行为,可以向董事会、股东大会

反映,也可以直接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二条 任期内监事不履行监督义务,致使公司利益、股东利益或者员工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应当视其过错程度,分别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股东大会可按规定的程序解除其监事职务。

第十三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监事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监事有权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监事会的委托,行使其他监督权。

第三章 监事会的召集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如期召开,应公告说明原因。

第十七条 下列情况下,应当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一)监事会主席认为必要时;

(二)二名以上监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人数时;

(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召集监事会会议的其他情形。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决议与定期会议的决议具有同等效力。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九条 监事会或监事联名提议召开临时会议,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签署一份或者数份同样格式内容的书面提议,提请监事会主席召集临时会议,并提出会议议题;

(二)对于符合要求的提议召集临时会议的要求,监事会主席必须在收到前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发出召集临时会议的通知;

(三)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指定一名监事代其召集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无故不履行职责,亦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使职责的,可由二名(含二名)以上的监事共同推荐一名监事负责召集会议,并由该名监事发出会议通知。

第二十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通知全体监事;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5日前通知全体监事。

监事会会议可选择现场会议、通讯形式或现场加通讯会议的

形式召开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应按本章规定的时间事先通知所有监事,并提供足够的资料。当二名或二名以上的监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延期召开监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监事会应予采纳。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 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的投票表决权。

无故缺席且不提交书面意见或书面表决的,视其放弃其监事权力;若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监事会会议,则监事会有权提请股东大会或者职代会罢免其监事资格。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监事会应有二分之一以上监事本人出席方可举行。监事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的,该受托监

事不重复计入实际出席人数。每名监事接受委托不能超过两人。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召开监事会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列席会议并向监事会陈述有关事项或回答有关问题。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在讨论议案过程中,若监事对议案中的某个问题或某部分内容存在分歧意见,则在监事单独就该问题或该部分内容的修改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可在会议上即席按照表决意见对议案进行修改。

第四章 议事及表决

第二十六条 监事均有权提出监事会议案,但是否列入监事会会议议程由监事会主席确定;如监事提出的议案未能列入监事会议程应向提案监事作出解释,如提案监事仍坚持要求列入议程,则由监事会进行表决确定。

临时监事会会议必须遵照召集会议的书面通知所列的议程进行;对议程外的问题可以讨论,但不能作出决议。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提案内容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范围和监事会职责范围;

(二)有明确的议题和要求决议的具体事项;

(三)以书面形式提前十天提交或送达监事会。

第二十八条 列入会议议程需要表决的议案或决定,在进行表决前,应当经过认真审议讨论,监事可以自由发言,监事也可以书面报告形式发表意见。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对所有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应当进行逐项表决,不得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以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对事项作出决议。

第三十条 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 除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特别规定外,监事会的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决议采用举手表决方式。

在监事对议案中的某个问题或某部分内容存在分歧意见的情况下,可单独就该问题或该部分内容的修改以举手方式进行表决。该修改事项须经三名(含三名)以上监事通过,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监事会应对按照表决意见即席修改后的议案再行以举手方式表决。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主席可根据情况决定采用书面议案以代替召开监事会会议,但该议案之草稿及与之相关的说明性文件应以专人送达方式送交每一位监事。

第五章 会议记录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

的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监事会会议记录的保管期限为十年。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主席姓名;

(二)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监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六章 监事会决议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决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说明;

(二)亲自出席、缺席的监事人数、姓名、以及缺席的理由;

(三)每项议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四)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决议,出席会议的全体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会会议决议作为公司

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监事会决议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公告。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决议属监事会决议。

第三十六条 监事应当对监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监事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十七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应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而逾期未召开时,监事会可以决议要求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第三十八条 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支付。这些费用包括监事由其所在地至会议地点的交通费、会议期间的食宿费、会议场所租金和当地交通费等费用。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应配备有较强业务水平的专(兼)职工作人员处理日常工作,保证监事会各项职能的落实。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为监事会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业务活动经费,按照财务有关规定列支。

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监事会与董事会关系协调人,有义务按监事会的要求做好两会和监事、董事之间的协调、沟通工作,并及时向监事会提交有关法律、法规文件。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及时修改本议事规则: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制定并颁布新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后,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事项与前述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章程》修改后,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事项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三)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议事规则。

第四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要求披露的信息, 按规定予以公告或以其他形式披露。

第四十四条 修改后的议事规则经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及修改权均属公司监事会。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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