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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利斯: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8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所审议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并经过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经对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进行审核,我们认为:

1、根据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2年4月29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本次激励计划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本次拟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次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条件及授予条件的相关规定,其作为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

5、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

二、关于公司购买房产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审查了公司《关于购买房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对公司本次购买房产暨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购买关联方房产,是根据自身业务发展需要确定的,房产转让价格公允、合理,没有损害公司和其他非关联方股东权益的情形;董事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购买房产暨关联交易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张永爱 王月永 王德建

2022年4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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