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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泽新能: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8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三届九次董事会会议于2022年4月27日召开。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报告期内担保情况进行了核查和监督。截至本报告期末,公司除为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外,没有为其他公司提供担保。

公司对外担保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其他制度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公司已建立完善的对外担保风险控制制度;目前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

二、关于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的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及《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现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能够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三、关于对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预案的意见我们认为:

(一)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与公司主业所处行业特点以及公司实际资金需求相吻合,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现金分红比例符合《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有利于保障公司分红政策的持续性和稳定性,也有利于维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长远利益;

(二)公司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已达到公司分红政策的标准,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年修订)》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

(三)我们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审议该事项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我们同意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对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依据充分,履行了董事会批准程序,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制度的规定,能真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助于提供可靠、准确的会计信息,同意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五、关于对公司董事会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严格按照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管理并使用募集资金,公司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同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相符,目前专项资金的管理情况良好。同意公司董事会出具的关于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六、关于对公司2022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意见

我们认为: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相关制度规定,公司拟为子公司新能源项目融资贷款、公司下属宁夏宁柏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所持新能源项目融资贷款、EPC总承包单位垫资建设及向金融机构申请开具保函提供担保额度事项(详见同日披露的《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三届九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公司为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是其经营业务发展的切实需要,公司对其具有绝对控制权,担保风险可控;公司为其提供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该事项,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对公司董事长及高管进行奖励的意见

我们认为:根据目标完成情况和贡献大小,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议,同意对公司董事长及高管进行奖励,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意见

2021年度,公司进一步建立健全了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公司现有的内控制度已覆盖了公司运营的各层面和各环节,形成了规范的管理体系,能够预防和及时发现、纠正公司运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错误,

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证会计记录和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公司内部控制重点活动按公司内部控制各项制度的规定进行,公司对子公司、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募集资金使用、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等的内部控制严格、充分、有效。公司不存在违反财政部、中国证监会等部门联合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的情形。

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符合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 九、关于关联方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提供红寺堡源网荷储智慧园区绿色园区评估技术服务的意见我们认为:本次交易协议的条款公平合理、定价公允,不存在利益输送、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关联方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提供红寺堡源网荷储智慧园区绿色园区评估技术服务。

十、关于与关联方等共同设立新能源产业投资基金的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以有限合伙人身份共同投资设立新能源产业投资基金海南开弦绿色能源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事项,可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及专业投资团队的优势,围绕公司战略目标开展投资并购,符合公司未来长期发展战略。本次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方均以现金出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董事会表决时,与关联方有利害关系的董事已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合法。同意与关联方等

共同设立新能源产业投资基金;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于2021年12月30日印发的财会〔2021〕35号《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的通知》的要求,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符合现行会计准则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能够更加客观、公允的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十二、关于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周洁圣先生任职资格的意见

根据周洁圣先生的个人简历,我们认为周洁圣先生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专业素质和职业操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同意对周洁圣先生的提名。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张文亮 宗文龙 柳向阳

二O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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