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219 证券简称:腾远钴业 公告编号:2022-029
赣州腾远钴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延长股份锁定期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后股本变化的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赣州腾远钴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4042 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赣州腾远钴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 3,148.69 万股,发行价173.98元/股,并于2022年3月1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总股本由94,460,614股变更为 125,947,514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二、相关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情况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罗洁、谢福标、吴阳红的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将不会超过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本人若未履行上述承诺,由此产生的收益将归发行人,并且将在中国证监会或深圳交易所指定媒体上公告相关情况,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
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若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近亲属的承诺
(1)公司股东罗丽珍承诺如下: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本人若未履行上述承诺,由此产生的收益将归发行人,并且将在中国证监会或深圳交易所指定媒体上公告相关情况,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若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公司股东罗梅珍、罗淑兰承诺如下: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应作相应调整)。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将不会超过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本人若未履行上述承诺,由此产生的收益将归发行人,并且将在中国证监会或深圳交易所指定媒体上公告相关情况,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若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
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持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1)公司股东、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陈文伟承诺如下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应作相应调整)。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将不会超过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
本人若未履行上述承诺,由此产生的收益将归发行人,并且将在中国证监会或深圳交易所指定媒体上公告相关情况,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若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公司股东、副总经理童高才承诺如下: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应作相应调整)。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将不会超过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本人若未履行上述承诺,由此产生的收益将归发行人,并且将在中国证监会或深圳交易所指定媒体上公告相关情况,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若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间接股东江晓晖、谢福琪、邓威、朱圣清、谢福根和谢晓明的承诺2021年12月,公司实际控制人谢福标和吴阳红之亲属江晓晖、谢福琪、邓威、朱圣清、谢福根和谢晓明出具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本人若未履行上述承诺,由此产生的收益将归发行人,并且将在中国证监会或深圳交易所指定媒体上公告相关情况,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若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相关承诺人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情况
公司股票于2022年3月17日上市,自2022年3月28日至2022年4月26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173.98元/股,触发前述股份锁定期延长承诺的履行条件。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罗洁、谢福标、吴阳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近亲属罗丽珍、罗梅珍、罗淑兰,高级管理人员陈文伟、童高才,以及间接股东江晓晖、谢福琪、邓威、朱圣清、谢福根和谢晓明持有限售流通股的情况及本次延长限售流通股锁定期的情况如下:
姓名 | 职务/亲属关系 | 持股数量 | 原股份锁定到期日 | 延长锁定期后到期日 | |
直接持股 (万股) | 间接持股 (万股) | ||||
罗洁 | 董事长、总经理 | 2,824.49 | 14.00 | 2025/3/17 | 2025/9/17 |
谢福标 | 董事、副总经理 | 1,302.08 | - | 2025/3/17 | 2025/9/17 |
吴阳红 | 董事、副总经理 | 642.54 | - | 2025/3/17 | 2025/9/17 |
童高才 | 副总经理 | 231.62 | - | 2023/3/17 | 2023/9/17 |
罗丽珍 | 董事长罗洁之姐妹 | 228 | - | 2025/3/17 | 2025/9/17 |
罗梅珍 | 副总经理、董事长罗洁之姐妹 | 15.00 | - | 2025/3/17 | 2025/9/17 |
罗淑兰 | 副总经理、董事长罗洁之姐妹 | 15.00 | - | 2025/3/17 | 2025/9/17 |
陈文伟 | 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 15.00 | - | 2023/3/17 | 2023/9/17 |
江晓晖 | 谢福标兄长谢福根之子 | - | 3.00 | 2025/3/17 | 2025/9/17 |
谢福琪 | 谢福标之堂弟 | - | 2.00 | 2025/3/17 | 2025/9/17 |
邓威 | 吴阳红配偶之兄弟 | - | 3.00 | 2025/3/17 | 2025/9/17 |
谢福根 | 谢福标兄长 | - | 1.00 | 2025/3/17 | 2025/9/17 |
谢晓明 | 谢福标之侄子 | - | 1.00 | 2025/3/17 | 2025/9/17 |
朱圣清 | 谢福标表姐之子 | - | 8.00 | 2025/3/17 | 2025/9/17 |
上述延长承诺锁定期的股份未解除限售前,因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而增加的股份亦将遵守相关承诺。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相关股东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行为系执行有关规定及承诺,不存在违反股份锁定承诺的情形,保荐机构对本次相关股东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事项无异议。
五、备查文件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赣州腾远钴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赣州腾远钴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