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审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不断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符合公司的管理要求和发展的需要,可以覆盖公司运营的各个环节,能够有效控制经营风险,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出具的《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及运行情况。报告期内,经公司自查发现的存在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公司已识别出上述重要缺陷并将其包含在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对该事项的相关说明及采取的措施。我们将持续关注并督促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深入完善落实各项内控制度,确保公司在所有重大事项决策上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审批程序,维护好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预案》的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本次关于《公司章程》的修订充分考虑了股东的权益和意愿,进一步规范了公司利润分配的政策和程序,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长期和可持续发展。
(三)关于修订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公司提出的《未来三年(2021—2023 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修订方案,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充分考虑了公司现阶段的经营状况、资金需求及未来发展等因
素,同时考虑了对股东的现金回报和公司发展的需要,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有利于维护股东的长远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董事会提出的《未来三年(2021—2023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修订方案并同意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2021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公司在充分考虑了公司经营业绩现状、未来经营资金需求等各项因素后,拟对《公司章程》《未来三年(2021-2023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进行修订,并依据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未来三年(2021-2023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拟定了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经营现状,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五)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事项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能够严格按照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制定的薪酬核定办法及有关考核激励规定执行,考核激励及薪酬发放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公司提出的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认定的预案是结合目前公司生产经营实际状况以及对宏观经济条件下市场同行业平均工资水平的分析,按照绩效考核原则要求,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讨论提出,该议案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应按照相应审批权限提请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批准。
(六)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可以满足公司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本次聘请会计师事务所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况。同意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提名张素华女士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根据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的认真审核,我们认为:张素华女士作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都具有相应的任职资格,其工作能力、业务素质、管理水平、个人品质能够胜任本公司董事工作,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程序及提名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将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2022年度预计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发表的独立意见本次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授权的对外担保的相关主体均为公司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其主体资格、资信状况符合公司对外担保的相关规定,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制范围内,所涉及的担保事项有利于提高相关子公司的融资能力,符合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我们认为该项预案是合理的,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将该预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2022年度预计为子公司提供关联担保发表的独立意见本次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授权的对外担保的相关主体均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其主体资格、资信状况符合公司对外担保的相关规定,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制范围内,所涉及的关联担保事项有利于提高相关子公司的融资能力,符合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该项预案是合理的,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将该预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公司认真按照《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要求,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一)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2021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2562号核准,公司向李杰、陈小清、徐华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股份认购方李杰、陈小清、徐华斌承诺宜昌人福2020年、2021年、2022年实现的经审计的税后净利润(指合并报表中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142,008.00万元、163,107.00万元和185,417.00万元。根据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宜昌人
福药业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度业绩完成情况的专项说明》(大信专审字[2022]第2-00181号),宜昌人福2021年度经审计并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171,110.14万元,完成承诺业绩,无需进行业绩补偿。
独立董事:刘林青、何其生、周睿
2022年4月26日